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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106.12.29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審理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電動大客車補助計畫,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執行;其年度受理期程由交
    通部公路總局公告之,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經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一)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一)及申請單位初
          審意見表(其格式如附件二);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相關單
          位審查核定,必要時得以會議方式行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對於審查意見應於一個月內回覆,未配合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
            甲類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
            規定」,如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
            用低地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2.車輛應配備動態資訊顯示系統(含站名播報系統、資訊顯示
            系統、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3.應配備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4.應配備播音設備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
            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
          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車輛應為經交通部認可及揭露之
            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團隊之車型車輛。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電動大客車車輛(含
          電池)之百分之四十九;甲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三十三萬八千
          元為上限,其中,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八十三
          萬八千元為上限;乙類以每輛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為上限,其
          中,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為上限;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實際補助金
          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各年度預算編列
          情形決定之。
    (四)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提供受補助
          車輛之資料,並應達成下列條件:
          1.營運前三年,每年班次妥善率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八;其計
            算方式為實際營運行駛班次數(班次)/應營運行駛班次總
            數(班次),其中備援車行駛班次以正常保養、排修,並預
            先報備核准者為準,其餘以備援車行駛之班次不予採計,並
            自開始營運日起算。
          2.通過附件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規定;其證明文件,由車
            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其
            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辦理。
          3.車輛須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五)應於請領補助款前完整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案之各項文件,並
          應依前款規定完成提供受補助車輛之營運資料及達成相關條件
          ,否則不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請款作業,分四
          期請款:第一期於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後,請領核定
          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第二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一年後,請
          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第三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二年後
          ,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第四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三
          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四、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
    控管理系統,客運業者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
    通部公路總局要求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前項營
    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客運業者並應保存。
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案經核定
    日起一年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備查,始得辦理第
    一期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項。其餘執行管考、補助經費
    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辦理。應補件之資料含附件一所
    規定之文件;其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應由車輛製造廠、車
    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申
    請辦理,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驗證時,應符合交通部公路
    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如附件四)。
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
    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維運補助(含電池重置、用電等補助),甲類以
    每輛營運十二年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五
    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算補助,每年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乙類以每輛營運十二年補助新臺幣一百
    八十萬元為上限,並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三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
    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維運補助自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前點規定函復備查日開始起算,實際補
    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申請維運
    補助由客運業者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相關要求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
七、受補助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八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應配
          置適當充電設備,確保車輛充電需求。但受補助車輛有調整使
          用之需求時,受補助客運業者得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後調整之。
    (二)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八年,同時營運三
          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助車輛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
          營運虧損補貼時,其營運成本列計不得超過一般燃油低地板大
          客車。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管考本要點計畫之執行,客運業者未能
    依照核定計畫執行,經通知改善而未予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報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追回車輛全數補助款項。
九、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須為本申請計畫核定前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電動大客車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
    理商應先依「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
    業要點」規定提供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符合性自主宣告文件予交通
    部公路總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將自主宣告符合附件三電動大客車附
    加價值率規定之車輛業者及車型,轉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
    關客運業者公會轉知所屬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選用。
十、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客運業者及電動大客車廠商,針對
    所提申請計畫、各項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資料之真實性及支付事實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另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十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得申請本計畫補助,補助計畫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
      屬各區監理所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相關補助、審查與管考方
      式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