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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訓練中心:
一、培訓規劃科。
二、技術發展科。
三、證照檢定科。
四、道安輔導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訓練中心。
第四條
培訓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訓練課程與教材之研擬及編撰。
三、考驗及檢定之規劃。
四、教學方法及手冊之擬訂。
五、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之研修及編撰。
六、授課講師之管理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訓練規劃事項。
第五條
技術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技術之導入及研究。
二、車輛檢驗制度之研發及改進。
三、汽車考驗制度之研發及改進。
四、訓練機務技術之研發。
五、教學設備之製作及管理。
六、機具設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第六條
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
三、考驗員、檢驗員及修護技工之職能認證。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檢定。
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六、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領之訓練。
七、遊覽車駕駛人登記之職前專案訓練。
八、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九、各項證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
第七條
道安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之研究。
二、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及宣導。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
四、道路交通安全教材、宣導影片、摺頁、託播影帶之編撰及製作。
五、汽車運輸業管理從業人員之在職講習。
六、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在職講習。
七、民間汽車考驗人員及檢驗人員之在職講習。
八、公路監理人員及工程人員等之在職講習。
九、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定期講習。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研考、事務、財務及產業管理。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公路民防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訓練中心,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
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
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
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