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第五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之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之督導管理。 四、轄區檢驗線執業檢驗員在職訓練。 五、其他有關車輛檢驗管理事項。第六條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第七條
牌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籍資料管理。 四、車輛編管。 五、其他有關牌照管理事項。第八條
稽徵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馬地區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 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處理。 三、汽車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四、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五、路邊臨檢、交通安全稽查。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七、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八、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之裁處。 九、監理規費管理。 十、其他有關稽徵裁罰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第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三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驗、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第十五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