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考驗檢驗管理科。 二、牌照駕照管理科。 三、運輸稽查管理科。 四、汽燃費稽徵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監理站。第五條
考驗檢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督導管理。 四、駕駛人考驗、發證。 五、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七、其他有關考驗檢驗管理事項。第六條
牌照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輛編管。 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五、職業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六、駕駛人發照、異動、變更、補換照登記。 七、技工執照發照。 八、其他有關牌照駕照管理事項。第七條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第八條
汽燃費稽徵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公告、開徵、免徵等業務。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處分、執行等業務。 三、監理規費管理。 四、汽燃費及各項統計報表管理。 五、其他有關汽燃費稽徵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第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三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第十四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第十五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