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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考驗檢驗管理科。
二、牌照駕照管理科。
三、運輸稽查管理科。
四、汽燃費稽徵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監理站。
第五條
考驗檢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督導管理。
四、駕駛人考驗、發證。
五、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七、其他有關考驗檢驗管理事項。
第六條
牌照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輛編管。
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五、職業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六、駕駛人發照、異動、變更、補換照登記。
七、技工執照發照。
八、其他有關牌照駕照管理事項。
第七條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
第八條
汽燃費稽徵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公告、開徵、免徵等業務。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處分、執行等業務。
三、監理規費管理。
四、汽燃費及各項統計報表管理。
五、其他有關汽燃費稽徵事項。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
第十四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第十五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