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救災機具通行國道5號「石碇至頭城」申請程序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機 發生災害且中央或地方單位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救 災車輛或機具需要通過國道 5號「石碇至頭城」(含雪山隧道 )時,即可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單位 應由應變指揮中心出具證明,如屬私人欲提供救災者,亦請洽 相關應變中心出具證明。 3.受理單位 受理申請單位為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坪林交控中心,使用傳 真即可,申請表如附,該中心聯絡電話:(02) 2665-7230轉 3311、傳真電話:(02) 2665-7549,傳真後並請電話確認。 4.審核單位 審核單位亦為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坪林交控中心,坪林交控 中心審核後應通知本局。 5.審查核可後通行 經坪林交控中心審查核可,通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 大隊後,即回覆原申請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6.相關注意事項 因雪山隧道有高度限制,車輛、機具等尺度規定部分,高度自 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4.6公尺,寬度及長度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 則,如確有超寬、超長之需求,請先於申請單中註明,並請注 意行車安全。 (二)審核規定 1.車輛裝載審核標準:因雪山隧道有高度限制,高度自地面算起 不得超過 4.6公尺,寬度及長度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 有超寬、超長之需求,請先於申請單中註明,以利坪林交控中 心隨時追蹤行車狀況。 2.申請案審核通過後,坪林交控中心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 及加蓋審核單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 )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二、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國道5號以外之其他高速公路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機 發生災害且中央及縣、市政府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 大型車需載運救災機具超載(長、寬、高、重)行駛高速公路 時,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2.提出申請單位 應由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載 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影本,請張貼於附表二),民 間提供救災機具部分請洽縣、市政府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 請。 3.受理單位 本局受理單位為北區交控中心,聯絡電話:(02)29095141轉 3333,傳真電話:(02)29097017(傳真後應電話確認) 4.審核單位: (1)本局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應變小組負責審核。 (2)本局未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 -上班時間:由交通管理組負責審核。 -下班時間:由北區交控中心以電話陳報交通管理組組長, 依據指示作成公務電話紀錄,並據以審核。 5.審查核可後通行 經審查核可即回覆申請單位,並副知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所 屬相關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6.相關注意事項 申請時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確實依申請表詳實填寫,行駛高速 公路車輛裝載後尺度不得超過 4.4公尺(高)、3.25公尺(寬 ),長度及重量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有超出前述尺度 之需求,請於申請單詳加註明,以利審核。 (二)審核規定 1.車輛裝載審核標準: (1)裝載後車輛尺度:總高4.4公尺以下(國道1號中興隧道高度 限制4.35公尺除外)、總寬3.25公尺以下、長度不超過車長 (聯結車最長為18公尺)、總重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 聯結重量,符合前述規定即同意通行。 (2)若有超過前述尺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高超過 4.4公尺以上時,應依其申請通行路段洽詢本局 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通行時是否會危及本路相關設施。 -總寬超過3.25公尺以上時,原則不超過本路車道寬度,應 責令行駛外側車道並跨行路肩,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 戒。 -長度超過車長(聯結車長度超過18公尺以上)時,應責令 行駛外側車道,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戒。 -總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聯結重量時,為確保行車安 全,不予同意行駛。 2.申請案審核通過後,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及加蓋審核單 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國道公路警 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相關辦理方式已建置於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專題網頁內,並函請本 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交通管理組等單位據以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