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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緊急狀況時大型救災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107年2月12日起生效 制(訂)定

一、大型救災機具通行國道5號「石碇至頭城」申請程序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機
          發生災害且中央或地方單位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救
          災車輛或機具需要通過國道 5號「石碇至頭城」(含雪山隧道
          )時,即可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單位
          應由應變指揮中心出具證明,如屬私人欲提供救災者,亦請洽
          相關應變中心出具證明。
        3.受理單位
          受理申請單位為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坪林交控中心,使用傳
          真即可,申請表如附,該中心聯絡電話:(02) 2665-7230轉
          3311、傳真電話:(02) 2665-7549,傳真後並請電話確認。
        4.審核單位
          審核單位亦為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坪林交控中心,坪林交控
          中心審核後應通知本局。
        5.審查核可後通行
          經坪林交控中心審查核可,通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
          大隊後,即回覆原申請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6.相關注意事項
          因雪山隧道有高度限制,車輛、機具等尺度規定部分,高度自
          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4.6公尺,寬度及長度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
          則,如確有超寬、超長之需求,請先於申請單中註明,並請注
          意行車安全。
  (二)審核規定
        1.車輛裝載審核標準:因雪山隧道有高度限制,高度自地面算起
          不得超過 4.6公尺,寬度及長度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
          有超寬、超長之需求,請先於申請單中註明,以利坪林交控中
          心隨時追蹤行車狀況。
        2.申請案審核通過後,坪林交控中心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
          及加蓋審核單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
          )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二、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國道5號以外之其他高速公路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機
          發生災害且中央及縣、市政府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
          大型車需載運救災機具超載(長、寬、高、重)行駛高速公路
          時,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2.提出申請單位
          應由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載
          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影本,請張貼於附表二),民
          間提供救災機具部分請洽縣、市政府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
          請。
        3.受理單位
          本局受理單位為北區交控中心,聯絡電話:(02)29095141轉
          3333,傳真電話:(02)29097017(傳真後應電話確認)
        4.審核單位:
         (1)本局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應變小組負責審核。
         (2)本局未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
            -上班時間:由交通管理組負責審核。
            -下班時間:由北區交控中心以電話陳報交通管理組組長,
              依據指示作成公務電話紀錄,並據以審核。
        5.審查核可後通行
          經審查核可即回覆申請單位,並副知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所
          屬相關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6.相關注意事項
          申請時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確實依申請表詳實填寫,行駛高速
          公路車輛裝載後尺度不得超過 4.4公尺(高)、3.25公尺(寬
          ),長度及重量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有超出前述尺度
          之需求,請於申請單詳加註明,以利審核。
  (二)審核規定
        1.車輛裝載審核標準:
         (1)裝載後車輛尺度:總高4.4公尺以下(國道1號中興隧道高度
            限制4.35公尺除外)、總寬3.25公尺以下、長度不超過車長
            (聯結車最長為18公尺)、總重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
            聯結重量,符合前述規定即同意通行。
         (2)若有超過前述尺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高超過 4.4公尺以上時,應依其申請通行路段洽詢本局
              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通行時是否會危及本路相關設施。
            -總寬超過3.25公尺以上時,原則不超過本路車道寬度,應
              責令行駛外側車道並跨行路肩,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
              戒。
            -長度超過車長(聯結車長度超過18公尺以上)時,應責令
              行駛外側車道,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戒。
            -總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聯結重量時,為確保行車安
              全,不予同意行駛。
        2.申請案審核通過後,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及加蓋審核單
          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國道公路警
          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相關辦理方式已建置於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專題網頁內,並函請本
    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交通管理組等單位據以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