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工程處)。第二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施工計畫之執行、履約管理及財產轉列。 二、國道規劃設計之協調及配合。 三、工程施工交通維持、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審核。 四、用地取得、調查、測量之處理作業及區域(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 五、環境保護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品質管理與安全衛生之監督及執行。 六、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製作廠、實驗室之品質認證制度建立及 管理。 七、新材料之研發計畫研擬、規範制訂及性能驗證。 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九、其他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相關事項及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 委託辦理之工程事項。第三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另一人,兼任。第四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