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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小客車租賃業者違反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事件,特訂定
    本裁量基準。
二、本局各區監理所處理小客車租賃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量基
    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第二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每車(同一車牌照號碼)第一次違規日
    起二年內累次計算,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本裁量基準生效前之違規
    則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