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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小客車租賃業者違反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之一,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事
    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本局各區監理所處理小客車租賃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量基
    準如下表:
三、第二點第一項至第三項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每公司、行號(同一統
    一編號)本次違規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第四項
    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每車(同一車牌照號碼)本次違規日起往前回
    溯二年內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本裁量基準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發
    布生效前之違規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