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接管其它機關經管 納編為省道用地之執行標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第一點所稱接管係指納編為省道之用地依一般撥用或簡化撥用方式移 交本局管理;所稱納編為省道之用地係指高速鐵路橋下兩側聯絡道路 納編為省道用地、縣鄉道提升為省道用地及快速道路省道用地。
三、用地接管應配合養護單位接養時程,在工程接養後再視實際情況分段 或全段續辦用地接管,以符管用合一。
四、接管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1) (一)工程處函請移交機關提供接管相關資料,每路段應逐筆查明是否 已取得產權,並將尚未取得產權之土地(含未登錄地、私地、未 撥用公地)繕造複查清冊(格式如附件 2),並依工程處內部流 程簽陳處長核示,作為爾後與移交機關研商會議之討論依據,並 歸入永久檔案存查(複查清冊請逐筆註明既成道路、未登錄地、 漏辦徵收、未撥用公地、設定地上權及共同使用等各種未取得產 權之原因及複查辦理情形)。 (二)工程處及移交機關訂期現場會勘:確認路權範圍及有無占用之情 形。 (三)工程處及移交機關召開用地接管研商會議,確認接管之土地、文 件、辦理時程及接管方式。接管之文件如下列: 1.土地清冊。 2.土地取得相關文件(需何項文件請工程處依實際狀況酌處)。 3.土地地籍相關文件:地籍原圖、工程用地平面圖(路權圖)。 4.土地管理文件:出租、高架橋下空間申請使用等相關文件。 (四)相關文件報局核備:工程處審核可辦理接管之路段,應將該路段 之土地清冊、地籍圖、複查清冊影本報局核備。 (五)工程處代理本局名義,依一般撥用或簡化撥用方式洽移交機關辦 理接管。 (六)財產入帳。
五、納編為省道之用地,如有占用情形者,應請移交機關先行排除占用並 騰空地上物。
六、納編為省道之用地,原則上產權均應取得,始可辦理接管;惟私有既 成道路土地依工程用地取得當時係屬暫緩徵收者除外。 未登錄之土地,於同意接管後,得直接申請登錄為本局管理。
七、自行政院核定公告納編為省道,並由工程處接養起,主管科應控管接 管時程,並填列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 3),本局對所屬機關年度 業務考評時列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