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債權憑證之管理,確保國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應於收到債權憑證時,先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錯 誤或不符,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更正後影 印乙份併案列冊歸檔,正本立即移請出納單位集中保管。
四、出納單位收到債權憑證時,應列冊妥為保管後通知主計單位據以登帳 ,並隨時通知業務單位加強清查。
五、債權獲償或消滅時,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即時通知主計單位辦理實收繳 庫或帳務沖銷,並告知出納單位將該憑證另行抽出,必須辦結後裝訂 成冊歸檔。
六、債權憑證應隨時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其方式如下: 業務單位承辦人依據案件管制檔及清冊內紀錄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分別函請各級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債務人之全國財 產歸戶檔及所得、納稅資料;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向法院或 行政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七、業務單位承辦人應於債權憑證時效屆滿前三個月,向法院聲請重新發 給債權憑證或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