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並落實本局動產管理業務,明瞭存管狀況以釐清錯誤,確保帳 物相符,增強財物運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國有財產法第六十一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二十一點規定。 (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八章財產管理之檢核七十四、七十五、 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點規定,物品管理手冊第六章物品管理 之檢核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點規定。 (三)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有關「財物會計事務」規定。
三、實施單位:本局暨所屬機關
四、盤點範圍:機械及設備類、交通及運輸設備類、什項設備類、非消耗 性物品。
五、實施方式: (一)考核小組成員: 1.領隊:由財物管理單位(秘書室)主管擔任。 2.組員:由主計室、監理組各指派一員及秘書室指派二員組成。 (二)定期考核:本局各機關應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每年實施 動產定期清查盤點,並於上半年度完成。「考核小組」於下半年 度至各所屬機關考核盤點成果。 (三)不定期考核:視業務需要或依據上級財產主管機關指示,實施重 點考核,據以考核各機關平日管理狀況及督導成效。
六、考核項目: (一)管理作業: 1.每年應依規定盤點,並訂定盤點計畫。 2.各類財產應依行政院頒訂「財物分類標準」分類編號黏訂標籤 列管。 3.各類財產帳冊應依規定設置,登帳需登註購置年月日、耐用年 限、廠牌規格、價格、存放地點、實際狀況。 4.應依規定編製財產帳卡,其財產明細分類帳與財產統制帳所列 載應相符。 5.帳面數量與實際數量應相符。 6.財產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調動時,應依規定辦妥業務交代手續 。 7.財產如發生浪費、盜難、損壞、失散、糾紛情事,不可匿報情 事並依規定處理。 8.各類表報應依規定填報。 9.動產之租借應依規定辦妥手續。 10.實施電腦化作業,財產與物品管理資訊系統需運作正常。 11.對於財產管理業務及作業程序,應依規定熟練處理。 12.各類財產管理法規書籍應保管齊全及熟諳瞭解。 13.財產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對所經管動產量值及保管、維護情形 應完全瞭解。 14.財產經管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會同有關人員核對帳卡、實際清點 數量辦理盤點。 15.不適用或未作適當運用之動產應依規定處理,並簽訂處理計畫 。 16.動產管理事故發生時,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及時依規定作適 當處理。 (二)廢品利用及處理: 1.動產之報廢應符合規定。 2.已不能利用之廢品應定期適當處理。 3.廢品處理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庫。 4.具有危險性、污染性之廢品,應依規定送交指定機關妥善處理 。(例如核子密度試驗儀器或其他放射性、易燃性爆裂物、高 污染性等廢品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放射性待處理物料 管制辦法規定及其他環保機關有關廢物處理等管制規定處理) 。 (三)閒置財物之運用及處理: 檢討形成閒置財物之原因及再利用之可行性,如閒置財物已失原 定用途,且本機關已不適用,應作價或無償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 使用,或依規定辦理變賣。 (四)盤點結果之處理: 1.各類財產帳卡量值應相符,若有不符情形即查明原因。 2.有物無帳動產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填具增加單補行登帳。 3.有帳無物動產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或責令賠償或辦理錯帳 更正。 4.財物損壞或殘缺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予以修復或賠償;年 久不堪使用財物應依規定辦理報廢。 5.報廢之廢品應速依規定變賣、利用、轉撥、交換、銷毀,以減 少庫存;閒置財物應予運用或轉撥。 6.對財物管理建議事項之分析或辦法研討以解決問題。
七、成效考核: (一)由本局考核小組依據各機關執行盤點績效辦理考核,評分完竣連 同各項盤點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成績後發佈並依規定辦理獎懲 及列入年度產業管理績效考評。 (二)成績評分:管理作業占五十分、廢品處理占三十分、盤點結果處 理及執行時效占二十分,合計一百分。 (三)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應詳列三項以上具體事實 。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考列丁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理報廢(損)手績者。 5.各類財產表報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催辦後,無特殊原因仍 未依限辦理者。 (五)獎懲 1.團體部分:全局取前三名機關辦理獎勵,各發給獎牌一面,於 本局定期集會中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2.個人部分:以實際參與業務執行者為限 (1)獲獎第一名機關,主辦人員一員記功一次,主管人員一員嘉 獎二次,協辦人員二員以內各嘉獎一次。 (2)獲獎第二名及第三名機關,主辦人員一員嘉獎二次,主管人 員一員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二員以內各嘉獎一次。 (3)總成績考列第四至五名機關,主辦人員一員嘉獎一次,主管 人員一員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二員以內各嘉獎一次。 (4)總成績考列丙等機關,主辦人員一員申誡二次,主管人員一 員申誡一次,並責其改善。 (5)總成績考列丁等機關,主辦人員一員記過一次,主管人員一 員申誡二次,並責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