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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事件統一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直轄市以外區域計程車客運
    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事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本局各區監理所處理計程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量基
    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前點裁量基準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
    ,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得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
    重。
四、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每車(同一車牌照號碼)第一次違規日起
    二年內累次計算,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本裁量基準生效前之違規則
    不予計入。
五、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本局各區監理所自行稽查或經人檢舉或由裁決機關、警察機關移
        送之事件,經各區監理所查處有第二點規定適用者,依各項裁量
        基準處罰之。
  (二)前項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局各區監理所進行催繳作
        業,如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
        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