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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事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
    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
    條、第七十九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
    十九條之二、第八十四條與第八十六條訂定本裁量基準,以維護營運
    秩序、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品質。
二、本局處理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事
    件,統一處理及裁量基準如附件;其違規次數之計算,自該公司最近
    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一年之期間。
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未訂有
    裁量基準之違規事件,按次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違反累計第四次以
    上違規者,得視情節輕重,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
四、遊覽車客運業受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之車輛,該停止
    營業車輛如有再派車營運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該公司新
    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