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 4條及第10條規定訂 定之。
二、評鑑作業應達成以下四項主要目標: (一)作為客運業者改善營運及提昇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作為民眾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參考依據。 (三)作為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獎懲之依據。 (四)提供主管機關改善評鑑方法及有效管理業者之建議參考。
三、評鑑對象: 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以辦理評鑑前一年度11月30日以 前正式通車營運之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經營業者及其經營路線為 對象,依路線營運特性可分類如下: (一)國道客運路線 (二)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1.一般路線組:非屬補貼路線之公路客運路線。 2.補貼路線組:前一年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 虧損補貼,並經核准在案者。
四、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二)評鑑作業得參採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進行,其 調查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績。 (三)各路線成績=「場站設施與服務項」得分+「運輸工具設備與安 全項」得分+「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項」得分+「公司經 營與管理項」得分+「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 與安全」得分,有關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查核 結果亦得併入採計。 公司別成績=「路線別成績」×權重1+「民意調查或秘密客調 查等成績」×權重2 (四)公司於評鑑年度發生重大事項者或每百萬公里違反公路法 5件以 上者,加重評鑑配分權重;評鑑項目、配分標準及公司別權重、 重大事項、統計基準等評鑑內容於執行評鑑作業前應經交通部公 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
五、評鑑作業時程及辦理方式: (一)評鑑作業計畫以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為原 則;辦理招商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作業期程以8個月為原則,惟不得少於6個月: 1.委託查核作業階段 (1)召開學者、專家、業者座談會,針對評鑑作業進行溝通交流 。 (2)乘客及駕駛員抽樣問卷調查。 (3)依評分表針對各分組之公司路線與場站進行調查及評分工作 。 (4)次級書面資料審查。(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取得書面資料) (5)提出期中報告。 (6)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2.專案小組評審階段 (1)評鑑執行單位應遴聘具交通運輸管理相關專門知識之學者、 專家、辦理評鑑之監理單位主管1~2人及洽公路主管機關就 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委員中遴聘部分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辦理有關項目審查作業。 (2)評分方式係由專案小組至受評公司聽取簡報(含教育訓練、 政策配合、積極作為等公司經營與管理事項)後評定。 3.提出期末報告 優等:90分以上。 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丁等:未滿60分。 (3)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4.評鑑成果公告 (1)評鑑成果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陳報交通部備 查後,應將評鑑成果上網公告,並轉知各業者就缺失項目改 善。 (2)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擅自併線、 停駛、未依核定班次或路線行駛…),各監理單位應即刻派 員查核,並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 (3)評鑑成績的公布包括:公司總分、秘密客分數(或其他科學 調查分數)、政府配合事項、公司積極的作為以及重大事項 。 5.參採民意調查、秘密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辦理時應將查核查情 形提供書面建議供業者改善。
六、評鑑結果之獎懲 為使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積極參與評鑑作業,努力提昇服務品質,針對 評鑑結果優良及不佳之路線與業者予以獎勵及處罰,並採積分累計方 式,作為往後該路線續營或申請新路線之參考依據,其方式如下: (一)路線別 1.評鑑結果為優等之路線,給予該路線營運業者積分權 1分;另 該路線如屬營運虧損之偏遠服務路線,於申請營運虧損補貼計 算時,其優先順序得分以100分計算。 2.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之路線,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路線營運業者限期改善。 3.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之路線,主管機關除依前述規定通知限期 改善外,並扣減該路線營運業者積分權 1分;另該路線如屬營 運虧損之偏遠服務路線,則該路線於申請下一年度營運虧損補 貼款時,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實施績效,送請公路汽車客運 審議會審查,如無具體改善成效,則不予核予補貼。 4.連續2期評鑑結果均為丙等以下之路線,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 第 2款規定,停止該業者部分路線之營業,並由主管機關採取 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5.評鑑時如發現業者有擅自併線、停駛等違規情形,該路線成績 為0,且每一路線扣減積分權2分。 (二)公司別 1.評鑑結果為優等之業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給予積分權 3 分。 2.評鑑結果為丙等(含)以下之業者,扣減積分權3分。 (三)積分權之行使 1.積分權自核定日起有效期限為 3年,但於有效期間內如有發生 重大事故者,主管機關得衡酌情節扣減之。 2.累計積分權為負分者,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 限期改善。 3.主管機關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時,各業者 累積之積分權得作為評選總分之加分項,加分最多以 5分為限 ,使用後累積之積分權應扣除之;另累計積分權為負分者,不 得申請新路線。
七、相關書表 (一)接受評鑑業者應提供資料如下: 1.各路線配置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月及是否為租用)。 2.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之情形、查核方式及查核紀錄。 3.車輛維修保養制度及執行狀況(含出車安全檢查表、各級保養 表、保養程序說明及紀錄)。 4.出勤前酒測實施情形及紀錄。 5.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及追蹤列管紀錄。 6.教育訓練人次及公司僱用總員工人數。 7.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8.車輛、場站、駕駛人、公司…等先進管理措施、無障礙設施及 服務、乘客意外責任保險、場站及路線資訊雙語標示等證明資 料。 9.積極作為及含政策配合等證明文件。 (二)各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資料如下: 1.肇事紀錄及死傷人數資料。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次數。 3.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制度辦理情形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遭勞檢 單位舉發違規紀錄。 4.違反公路法令規定之次數。 5.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違規紀錄。 6.違反噪音管制及相關環保法令規定之次數。 7.使用公辦轉運站不遵守相關管理措施,經主管機關舉發違規之 次數。
八、本要點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