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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檢視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修正

一、目的
    為增進大客車行旅安全,特對雙車道(含)以下之山區公路幾何特性
    及天候等因素進行檢視,並經勘查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
    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
二、範圍
    省、縣、鄉道公路雙車道(含)以下之山區公路。
三、辦理機關
    1.省道路段: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
    2.縣鄉道路段:縣市政府(縣道委託公路總局養護者,得由公路總局
      養護工程處代辦縣道檢視作業)。
四、檢視原則
    1.依據道路總寬度、平曲線最小半徑、隧道淨高、天候等因素(詳表
      4.1) ,初步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應特別注意
      路段」,並針對禁行大客車路段邀集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進行確認
      。
    2.檢視原則僅供現場會勘之參考,另需考量現況整體行車環境因素(
      有無會車空間、有無固定班次之客運公車行駛及大客車肇事紀錄等
      )及相關單位(如交通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等)之意見
      後判定。

    表 4.1 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檢視原則表
┌─────┬────────┬───────┬───────┐
│ 檢視因素 │甲、乙類(中巴)│  甲類大客車  │  大客車行駛  │
│          │大客車禁行路段  │   禁行路段   │應特別注意路段│
├─────┼────────┼───────┼───────┤
│道路總寬度│總寬度<5.5m且無│5.5m≦總寬度<│6.5m≦總寬度<│
│          │會車空間        │6.5m且無會車空│7m            │
│          │                │間            │              │
├─────┼────────┼───────┼───────┤
│平曲線最小│平曲線最小半徑  │12m ≦平曲線最│15m ≦平曲線最│
│半徑      │<12m           │小半徑<15m   │小半徑<20m   │
├─────┼────────┼───────┼───────┤
│隧道淨高  │隧道淨高<4.1m  │隧道淨高<4.1m│4.1m≦隧道淨高│
│          │                │              │<4.6m        │
├─────┼────────┼───────┼───────┤
│坡度及長度│>12%且150m    │>12%且150m  │--            │
├─────┼────────┼───────┼───────┤
│天候      │下雪、結冰      │下雪、結冰    │濃霧          │
└─────┴────────┴───────┴───────┘
五、核定程序
    1.省道路段: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進行檢視(監理所配合協助),
      經研判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
      ,其中屬「禁行大客車路段」應先與當地道安聯席會報及相關單位
      至現場會勘決議認定。
    2.縣鄉道路段:由各縣市政府進行檢視(監理所配合協助)(縣道委
      託公路總局養護者,得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代辦縣道檢視作業)
      ,於縣市政府道安聯席會報提報「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
      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由道安聯席會報進行審核認定。
    3.「禁行大客車路段」或「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新增、里程
      調整及解除時,請依照上述核定程序辦理。
六、公告作業
    1.禁行大客車路段,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或「公
      路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公告管制事宜。
    2.大客車之分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分為甲、乙、丙、丁等
      4類(甲類大客車係指軸距逾4公尺之大客車,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
      未逾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4.5噸之大客車,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
      逾 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3.5噸而未逾4.5噸之大客車,丁類大客車
      係指軸距未逾4公尺且核定總重量未逾3.5噸之大客車)。
    3.省道路段:經核定列為禁行大客車路段後,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
      辦理公告,並知會公路總局及當地縣市政府。
    4.縣鄉道路段:經當地縣市政府道安聯席會報審核認定列為禁行大客
      車路段後,由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知會公路總局及公路總局養護
      工程處。
    5.原公告路段經核定程序解除禁行管制時,亦請辦理廢止公告事宜。
七、禁制標誌設置
    公告告示牌設於管制路段入口及可供大客車迴轉改道之適當位置處;
    禁制標誌設於管制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1.省道路段: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負責設置公告告示牌及禁制標誌
      。
    2.縣鄉道路段:由縣市政府負責設置公告告示牌及禁制標誌(縣道委
      託公路總局養護者,由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代辦)。
    3.告示牌及禁制標誌型式: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之相關規定辦理,禁制標誌之附牌依照管制種類分為 4種,相關標
      誌圖說請參考附圖7.1及7.2。
八、審核資料(調查表)之公佈及更新頻率
    1.「禁行大客車路段」及「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經權責機關
      審核確認後,應將審核結果(調查表)公佈於所屬網頁,供用路人
      查詢及行旅規劃之用,縣鄉道部分請知會公路總局,俾利彙整全國
      省縣鄉道公路之檢核結果。
    2.「禁行大客車路段」審核結果更新(含新增、里程調整及解除):
      採「即報即辦」方式,經權責機關審核同意後,知會案關單位(公
      路總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據以即刻辦理網頁調查表更新作業。
    3.「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審核結果更新(含新增、里程調整
      及解除):如有更新情形,原則於每年 3、6、9、12月下旬由權責
      單位知會案關單位(公路總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網頁調
      查表更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