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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擴大試辦設置LED路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制(訂)定

本作業要點係為使本局所屬單位辦理擴大試辦設置 LED路燈有所參據,爰
訂立相關辦理原則與方式如下:
一、擴大試辦路段適用省道新建、拓建、修建改善等新設路燈工程,且屬
    本局管養之路段為原則,而既設路燈路段暫不汰換為 LED路燈,至所
    需經費則由該項新建、拓建、修建改善工程計畫經費項下勻支。
二、每一工程處每一年辦理試辦案件數及燈具盞數並無限制。
三、辦理試辦案並不限定招標方式,得依個案性質在符合採購相關法規之
    前提下採用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四、在本局尚未於施工說明書中制訂 LED路燈專章規範,且未結束擴大試
    辦並正式全面使用 LED路燈前,各單位於訂立施工規範等招標文件時
    ,可參考下列建議原則,調整修訂符合自身需求之規範:
    1.試辦案工程設計須符合交通部頒交通工程手冊第七章道路照明相關
      規定。
    2.燈具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具
      須由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證之電性與光性
      認可項目之實驗室出具各項檢測合格報告書。
    3.燈具功率以選用200W(含)以下為原則。
    4.燈具發光效率須達CNS 15233等級1。
    5.燈具色溫依 CNS 15233試驗方法與分類方式,選用中低色溫類別,
      並於同一工程及路段以選用相同色溫為原則,並於保固期內不得變
      異色溫類別。
    6.燈具與燈桿本身及銜接固定強度,須達足以抵抗平均風速60公尺/
      秒標準,並須提出風力與結構計算書。
    7.燈具光衰量於驗收合格日起 1年內不得大於5%,至3年內不得大於
      10%,至5年內不得大於20%。
    8.辦理驗收時,承商除須依業主要求進行通常夜間照明時間作連續 5
      天試驗,且依業主指定抽驗安裝燈具總數3%燈具送TAF認證之電性
      與光性認可項目之實驗室進行檢測 CNS 15233(檢測項目為基本特
      性、配光特性、發光效率及防塵防水等項目),確認是否符合規範
      之外,尚須依業主選定 3處適當地點(以燈具照射路面周圍環境無
      遮蔽影響之處為原則),進行夜間現場檢測平均照度及明暗均勻度
      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同時檢測實際耗電量,並彙整做成檢測報告書
      。
    9.辦理驗收時之現場平均照度驗收標準,依據原設計採用之維護係數
      還原為0.95計算所得之平均照度值為合格標準,而保固期間現場檢
      測則依光衰量要求計算所得平均照度做為標準。
   10.辦理驗收有未符規範時,承商須無條件更換新品,並依業主指定增
      加抽驗原抽驗燈具1倍數量之燈具,及增加選定5處適當地點,進行
      夜間現場檢測平均照度及明暗均勻度,如結果仍未符規範時,承商
      須依業主通知日起60天內將試辦案全部燈具換新,重新開始辦理最
      初驗收程序,若結果仍無法合格驗收時,則應解除契約。
   11.保固期限5年,於驗收合格日起算。
   12.保固期間,承商須每年辦理 1次現場檢測平均照度及明暗均勻度與
      實際耗電量,並以驗收合格之檢測地點所量測之平均照度做為次一
      年現場檢測同一檢測地點之光衰量檢測依據,並彙整做成檢測報告
      書送業主核備,至每年辦理 1次現場檢測之日期由業主指定,且於
      檢測時須會同業主現場查驗,另如因原量測地點之燈具損壞,致次
      一年現場檢測無法進行光衰量檢測比較時,則由業主指定量測地點
      進行光衰量檢測,並依前一年現場檢測所選定各處量測所得平均照
      度之平均值做為比較基準。
   13.保固期間辦理每年現場檢測如有未符規範時,承商須無條件更換新
      品,並依業主指定加驗 3處適當地點,若結果仍未符規範時,承商
      須配合業主進行全部燈具之現場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未符規範之燈
      具全部換新再重新檢測,至符合規範要求為止。
   14.保固期間,承商應維持燈具正常運作與維修義務。
   15.保固期間,如燈具經維修或更換新品者,以及燈具發生功能異常(
      如明顯光衰超過規範要求、閃爍,色溫類別變異等各種可能異常情
      形)而承商與業主對於該異常情形是否認定為燈具損壞有不同意見
      時,業主得要求承商配合辦理現場檢測或先更換新燈具後將原異常
      或修復燈具拆下送交 TAF認證之電性與光性認可項目之實驗室檢測
      ,確認燈具性能是否符合規範,如結果不符時,則承商須自負因辦
      理檢測及更換新燈具致生之相關費用,但若檢測結果符合規範,則
      承商可檢附相關單據向業主申請費用。
   16.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以履約進度、驗收、保固期間等條件,平均分為
      8期,分別依工程進度50%、100%、驗收合格、保固期間每年(共
      5年)現場檢測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逐次發還為原則。
   17.保固期間承商須據實將每一年燈具損壞與維修紀錄做成報告書,送
      交業主確認核備。
   18.保固期間之燈具維修與更換新品,若發生原安裝之燈具產品已停產
      或難以取得之情形,承商得依政府採購法有關「同等品」之相關規
      定辦理。
五、各工程處於辦理試辦案之前,須先將預定試辦之工程名稱、路寬、車
    道數、預估設置燈具之排列方式、間距、桿高、數量、型式、經費、
    辦理期程等基本資料報局核備,以便追蹤列管。
六、試辦過程中所做成之現場檢測報告書及燈具損壞與維修紀錄報告書須
    定期報局核備。
七、本要點中,除第四點可由各工程處依個案需求逕行調整修訂外,其它
    所訂原則與方式,如有未能配合者,仍可報局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