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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補助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制(訂)定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及第16
    條規定訂定。
二、名詞定義
    工程案件:尚未奉核定納入「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
              (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之工程項目。
    分項計畫:已奉核定納入本計畫辦理之工程項目。
三、審議協調小組成員與評選委員會成員及任務
    為辦理「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以下簡稱本計畫)
    「政策輔導型」與「旗艦競爭型」審議及評估作業,交通部公路總局
    (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應相對成立「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
    統)審議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協調小組)與「提升道路品質建
    設計畫(公路系統)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配合執行
    相關任務。
  (一)審議協調小組委員由以下各單位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交通
        部指派1人擔任委員;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指派1人擔任委員;內政
        部營建署指派 1人擔任委員;公路總局指派副局長擔任小組召集
        人、總工程司擔任副召集人,另指派組長 3人及景觀專長主管人
        員 1人擔任委員。小組成員合計9人,皆得指定相關人員為其第1
        及第2代理人。
  (二)評選委員會原則由審議協調小組委員及外聘邀請工程、景觀或城
        鄉發展等領域之專家學者2~3名組成。
  (三)審議協調小組委員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原則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應
        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四)審議協調小組任務如下:
        1.本計畫「政策輔導型」工程案件之審議評估作業。
        2.年度執行中,分項計畫內容修正之審議評估。
        3.各分項計畫之執行進度管控及管考或撤案註銷之審議評估。
        4.其它與本計畫有關之協調、推動及檢討等事宜。
  (五)評選委員會之任務為辦理本計畫「旗艦競爭型」工程案件納入補
        助之審議評估作業。
四、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必要)條件
    本計畫除行政院專案指示,政策交議或配合政策經核准者外,地方政
    府申請補助之工程案件必須滿足並同意以下必要條件,如有任何一項
    不符或不同意者,本計畫將不予審議及補助,由地方政府依其施政需
    要,自籌經費辦理。補助範圍(必要)條件如下:
  (一)所提案件必須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公路系統或配合客委會浪漫
        台三線計畫之省道路段。
  (二)所提案件須已完成相關評估與協調,確認所提案件具可行性且能
        於本計畫期程內辦理完成。
  (三)所提案件地方政府可於相對應預算年度籌編相對比例之自籌款。
  (四)所提案件應以可於核定列入補助之次一年度內完成發包,且可於
        核定列入補助之次二年度內竣工者為原則。
  (五)所提案件不涉及須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包含環境影響差異分
        析)及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
  (六)所提案件之用地及拆遷補償經費不予補助。
  (七)所提案件預定於 106年度施工者,不涉及用地及拆遷補償問題(
        需提供用地完成證明資料)。所提案件預定於107~109年度施工
        者,若涉及用地及拆遷補償問題,先期作業所訂期程須於該工程
        預定施工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土地取得(含地上物拆
        遷)之發放補償費的程序。
  (八)各申請補助單位應提具「道路挖掘管理」計畫或規定等相關資料
        。若無訂定相關「道路挖掘管理」資料,應於本補助計畫同意納
        入補助後,三個月內完成訂定「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計畫或規定
        ,並將訂定完成資料函知本局初審單位並副知本局。若無法於期
        限內完成訂定「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計畫或規定者,則本計畫對
        於該案件逕予撤案並註銷補助,原預定補助額度回歸本計畫統籌
        運用。
  (九)所提案件經費之中央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頒
        定之最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本計畫書表 4-3-2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係 106年最新資料,後續各
        年度仍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最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力分級辦理),中央款分擔比例為:第1級為35%、第2級為50%
        、第3級為82%、第4級為84%及第5級為88%。
五、本計畫之審議程序及核定原則
  (一)工程案件之審議會議,原則於每一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第 1季
        舉行,106 年及107年之工程案件原則於本計畫核定後6個月內舉
        行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加開審議會議。
  (二)地方政府應考量自身財務狀況及自籌款籌列情形,篩選具可行性
        且成熟度高之工程案件排列優先順序後提案,以維持審議品質。
  (三)地方政府應於公路總局通知期限前備妥各工程案件之提案總表(
        詳附件一)、基本資料表(詳附件二)、計畫評估表(應先行自
        評,詳附件三-1及詳附件三-2)、年度經費籌編表(詳附件四)
        等資料及工程可行性評估說明報告(詳附件六),由機關首長核
        章後,提報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初審。
  (四)工程處應先就地方政府所提工程案件之資料正確性、工程可行性
        、經費合理性及辦理必要性進行審查,並針對評估表進行審議評
        估項目之複評。工程處應召開初審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簡報說明,
        地方政府應就提案之背景、內容及審議評估指標等逐項說明;工
        程處必要時得辦理現勘。初審主要內容應包含: (1)本要點第
        四點補助範圍(必要)條件之審查 (2)總表、基本資料表、評
        估表、工程可行性評估說明報告、年度經費籌編表等資料正確性
        之審查 (3)提案內容必要性、急迫性及是否有替代方案之審查
        (4)提案內容可行性及成熟度之審查(5)經費編列合理性之審
        查等,所提案件不符本要點第四點補助範圍(必要)條件者應逕
        予退件、不列入審議。若地方政府所提資料尚須補正者,應請地
        方政府限期修正再報。若地方政府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或逾時未修
        正者,應逕予退件、不列入審議。工程處初審作業完成後,應將
        相關彙整資料及審查意見提送公路總局賡續辦理審議協調小組或
        評選委員會開會事宜。
  (五)初審通過之工程案件方可提報審議協調小組會議或評選委員會議
        ,委員會議應本區域均衡發展原則辦理審議或評選作業,地方政
        府應配合於會議中簡報說明,簡報內容應就提案之背景資料、工
        作內容及審議評估指標逐項說明,以利審議評估作業進行。各工
        程案件評估表之評估總分,為評定獲得補助優先順序之依據。
  (六)審議評分結果經排序後提報交通部核定。前開交通部核定部分授
        權由公路總局核處。
  (七)核定納入本計畫補助之分項計畫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作業
        期程及里程碑提報工程處作為管考之依據;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落
        後於相關管考時點者,應依本要點第十二及十三點規定檢討辦理
        。
六、分項計畫規劃設計原則
    地方政府辦理分項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時,應覈實考量實際需求,避免
    浪費,並應積極與民眾協調溝通,俾利工程順利推動。規劃設計作業
    應符合相關規範規定。
七、分項計畫修正計畫辦理原則
  (一)修正計畫須追加經費者,追加額度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修正計畫不得超出原核定路線範圍。
  (三)修正計畫毋須追加經費,但因不可抗拒或特殊因素(諸如:民眾
        抗爭因素等)需縮短原核定路線範圍,應依程序送工程處辦理初
        審後,核轉公路總局,再由公路總局彙整相關意見後,提報審議
        協調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據以辦理,所節餘經費應於結算後繳還
        ,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八、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先期作業審核流程
  (一)本計畫係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之各分項計畫內容(含分
        年辦理路段及經費需求)執行,惟考量預算編製與實際執行情形
        之配合,仍請地方政府於每年度11月底前,依核定項目估列後年
        度經費需求,提報工程處初審,工程處初審後,應併自行辦理公
        路系統省道部分彙整,於12月底前報局。
  (二)公路總局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 8月底以前(或交通部核定額度
        確定後),函知受補助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年度補助之分項計畫及
        經費,並請地方政府將補助經費納入其年度歲入預算及籌編自籌
        款並辦理先期作業,先期作業內容應包括規劃設計、預算編製、
        工程發包、開工及完工驗收等預定辦理時程,若涉及拓寬案件應
        包括用地徵收作業預定辦理時程(完成各項公聽會或說明會時程
        、用地取得協議會、陳報徵收計畫書、徵收計畫書核准、徵收公
        告、發放補償費等)並於該年度 9月底以前由受補助地方政府彙
        整連同辦理情形(意見)送工程處。
  (三)工程處應就受補助地方政府所提之分項計畫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列入實際勘查項目,並於分項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0月底前完成審
        查並函知受補助地方政府。
  (四)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工程處審查意見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1月20
        日前完成分項計畫修正,並函復工程處,工程處於計畫執行前一
        年度11月底前將上述資料併同自行辦理分項計畫先期作業資料陳
        報公路總局。待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工程處及受補助地方政
        府依核定進度時程確實辦理,並列入管考。
九、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先期作業審核原則
  (一)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審查時,符合下列原則者,優先編列經費
        辦理。
        1.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重大工程。
        2.地方政府近兩年執行補助款情形(自籌款籌編及執行情形、執
          行率)良好者。
  (二)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三項審查時,其審查原則如下:
        1.年度開始即可發包施作。
        2.分項計畫地方自籌款已編列完成並送議會審查。
        3.分項計畫可於年度內完成,若跨年度應註明工程進度,經公路
          總局核准辦理。
十、分項計畫經費核撥原則
  (一)申請撥付工程費:
        1.地方政府完成發包,俟工程開工後有進度時,應檢具工程契約
          副本、工程開工報告、納入預算證明、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表及
          領款收據等資料,送工程處申請第1期工程款項;第2期起,地
          方政府應以當期估驗實支或預估金額撥付數,檢具納入預算證
          明(含地方自籌款預算證明)、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表及縣府領
          款收據等資料,送工程處申請撥付當期款項。地方政府應於每
          年11月底檢討當年度內可實支數,無法實支部分暫付款應繳回
          工程處,於次一年度初再依程序向工程處申請撥付。工程停工
          達2個月,請縣、市政府繳回未實支數,俟復工時再請撥。
        2.工程補助費應依核定年度時點之補助比率核算補助額度。
        3.工程結算後經費如有節餘,應於結算後依補助比例繳還,回歸
          本計畫統籌運用。
  (二)工程處依據撥款方式表(詳附件五)之撥款方式核撥補助經費。
十一、年度中新增工程案件審議原則
      本計畫各年度執行中,因配合政策或其他重要計畫推動等具急迫性
      之新增工程案件,得視本計畫經費節餘情形,依據本要點第四點及
      第五點規定提報審議,經審議協調小組會議或評選委員會議審議通
      過並陳報交通部核定後據以納入本計畫補助辦理。前開交通部核定
      部分授權由公路總局核處。
十二、執行進度管控方式及管考原則
      公路總局、工程處及受補助地方政府應秉持分層管制、逐級考核原
      則,辦理管考作業:
    (一)年度預定辦理之各分項計畫經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後,應即依規
          定填報列管進度表,並按月追蹤辦理,辦理方式如下:
          1.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提報年度作業計畫相關資料,
            函送工程處審核,由工程處併同自行辦理部分擬定年度分項
            計畫,於作業計畫列管時程前十五日核轉公路總局彙辦,作
            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列管項目請按照前述規定之各項填寫
            。
          2.各分項計畫每月進度之提報,由工程處併同自行辦理之分項
            計畫部分提報相關資料於次月五日前核轉公路總局彙辦;公
            路總局並於每月依規定於工程會及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
            網相關網頁填報執行資料。另本計畫工程標案執行情形部分
            ,除由各執行機關(含地方政府及公路總局所屬單位)在公
            路總局工程經費及進度管制系統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外,亦應
            按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
            站上網填報資料,各地方政府及工程處應對該填報資料詳實
            查填,以利管控。
    (二)分項計畫年度預算如因故刪減,受補助地方政府應配合提供修
          正資料報送工程處,由工程處審核並修正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後
          報公路總局;經公路總局審核彙整並俟經費調整達一定額度後
          ,依相關規定陳報修正年度作業計畫。
    (三)為落實滾動檢討、建立退場機制,公路總局負責執行管考單位
          原則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召開執行檢討會議,邀請工程處及
          地方政府列席報告執行進度。會議討論項目應包含分項計畫經
          費支用及進度執行情形(相關里程碑之檢視)等。分項計畫進
          度落後時,公路總局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解決。分項計畫發包
          時程嚴重落後或與前年度所提之當年度「歲出分支計畫預算分
          配表」配賦之預算執行落後達15%以上,地方政府應提出改善
          方案並由工程處管考。分項計畫進度落後經檢討無法達成預定
          目標者,得視情節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檢討辦理。執行檢討
          會議結論於必要時應提報審議協調小組討論。檢討會議於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
    (四)公路總局得於年度結束後,依據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內之評核作業方式辦理獎懲,
          並函知地方政府參辦。
    (五)分項計畫執行過程中,如發生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民眾陳情頻
          繁及低價決標等情形,公路總局或工程處為瞭解其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依據交通部頒布「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工程補
          助型計畫處理原則」派員實地查訪。
    (六)年度預算調整時間定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份辦理;如遇有特
          殊狀況,得專案辦理調整。
    (七)年度核定列管之分項計畫不得任意調整、撤銷,若需調整、撤
          銷,應報公路總局核准,並列入下一年度補助審議之參據。
    (八)地方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工
          程施工品質、是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施工進度及經費支用情
          形等,公路總局得依據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等相關作業規定,對
          於受補助計畫進行抽查,如有缺失,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改善
          ,並將抽查結果及缺失改善結果,列入下一年度補助審議之參
          據。
十三、分項計畫撤案並註銷補助原則
    (一)分項計畫預定於107~109年度施工者,若涉及用地徵收且無法
          於該工程預定施工年度之前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土地徵收(含
          地上物拆遷)之發放補償費的程序,則本計畫對於該案件逕予
          撤案並註銷補助,原預定補助額度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二)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檢討規劃設計進度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年
          度一年內完成發包者,應撤案並註銷補助,原預定補助額度回
          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三)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檢討有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
          二年度內竣工者,應予撤案並註銷補助,各分項計畫中央補助
          款已支用部分先行結算,結餘額度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必要
          時得追回補助款。
    (四)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會同地方政府檢討係民眾抗爭或其它不可抗
          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辦理者,應請地方政府向審議協調小組提
          出專案說明,並依現況循程序辦理撤案結算。中央補助款結餘
          部分,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五)分項計畫撤案並註銷補助,由工程處提報資料至公路總局彙整
          ,提送審議協調小組列為報告案,並經決議納為正式會議紀錄
          後據以實施。
十四、本計畫執行目標如下:
      ┌─────────────────┬────┬────┐
      │               指標               │  單位  │ 目標值 │
      ├─────────────────┼────┼────┤
      │1.路面改善公里數                  │  公里  │>500   │
      ├─────────────────┼────┼────┤
      │2.路面孔蓋下地(座)數            │   座   │>1,250 │
      ├─────────────────┼────┼────┤
      │3.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20,000│
      ├─────────────────┼────┼────┤
      │4.減碳效益:綠帶廊道CO2每年減碳量 │  公噸  │>200   │
      ├─────────────────┼────┼────┤
      │5.改善自行車道通行空間之道路長度  │  公里  │>55    │
      └─────────────────┴────┴────┘
      分項計畫完工結案後,地方政府應於結案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結案報
      告書予工程處備查。該結案報告書列為地方政府未來申請補助之執
      行績效評分參據,報告書應包含: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包含確切地點及位置圖)。
    (三)工程內容概要(包含計畫緣起、核定內容概要、改善里程、主
          要斷面配置及主要辦理項目等)。
    (四)承攬廠商、契約及結算金額(包含規劃、設計、監造、施工等
          )。
    (五)工程期程(包含開工、完工及其它重大里程碑)。
    (六)工程執行概述及檢討(包含特殊或突發困難狀況之協調處理過
          程及經驗傳承)。
    (七)工程預期效益及實際效益之檢討(相關可量化及不可量化之效
          益)。
    (八)績效指標:
      ┌─────────────────┬─────────┐
      │               指標               │       單位       │
      ├─────────────────┼─────────┤
      │1.路面改善公里數                  │       公里       │
      ├─────────────────┼─────────┤
      │2.路面孔蓋下地(座)數            │        座        │
      ├─────────────────┼─────────┤
      │3.綠化面積                        │     平方公尺     │
      ├─────────────────┼─────────┤
      │4.減碳效益:綠帶廊道CO2每年減碳量 │       公噸       │
      ├─────────────────┼─────────┤
      │5.改善自行車道通行空間之道路長度  │       公里       │
      └─────────────────┴─────────┘
    (九)施工前後照片。
十五、公路總局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相關網頁依規定填報計畫評核資料,作為本計畫後續年度預算編列
      以及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地方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
      度之參據;另將管考結果視必要性在公路總局網站公布。
十六、受補助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於年度結束前無法支用完畢須保留至次年
      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
      請表』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各工程處審視後陳報公路總局
      彙整,再由公路總局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俟核定後方得據以執
      行。
十七、本執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公路總局得依實際執行需要修正或另行
      補充規定。
十八、本補助計畫各期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