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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總局警廣即時訊息處理機制及應扣績效分數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修正

一、說明
    為提供用路人充足的即時資訊,並加強各區養護工程處對於轄區內路
    況事件處理績效,本局各區養護工程處已於春節前透過 VPN網路與警
    廣綜合服務系統介接,由值班人員進行事件雙向通報。
    另依據本局公路養路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101年2月6日修訂12版第五
    條第(六)項規定:「應扣績效分數為年度內轄管範圍媒體新聞或廣
    播訊息可歸責者,每一事件扣績效總分 0.1分」,爰需訂定警廣即時
    訊息處理機制及應扣績效分數認定,俾利後續績效考評運用。
二、事件分類
    相關事件依其特性,主要分為可預知事件及不可預知事件兩類,說明
    如下:
  (一)可預知事件:施工及已發生災害之道路通阻。
  (二)不可預知事件:非重現性交通壅塞、事故、散落物、路損、天候
        不良及災害。
三、事件處理機制
    上述事件並依其來源另分為警廣即時訊息處理及工務段主動通報兩大
    機制,各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及工務段,必須以事件接收
    、事件確認及事件排除等步驟依序處理之,詳細內容分述如下:
  (一)警廣即時訊息處理機制
        自警廣播報的即時訊息,由各工程處接收並依其內容協請責屬工
        務段進行確認及排除,並將事件接收、確認及排除之訊息回報警
        廣綜合服務系統,以利處理績效之控管,詳細步驟如附圖一所示
        :
        1.事件接收:工程處接收轄區內警廣即時路況後,應立刻通知工
                    務段前往確認及排除,並一併於警廣綜合服務系統
                    回報已通知工務段派員至現場。
        2.事件確認:工務段於接收到工程處所轉警廣事件後,需於30分
                    鐘內前往確認並回報工程處,由工程處登錄確認訊
                    息至警廣綜合服務系統;如工務段前往確認時已即
                    時處理完畢,則直接回報排除訊息。
        3.事件排除:工務段回報確認訊息後,以 4小時內完成事件排除
                    為原則,並回報排除訊息至所屬工程處,登錄於警
                    廣綜合服務系統解除列管。
  (二)工務段主動通報警廣機制
        除處理警廣通報之事件外,各工務段尚需主動向所屬工程處通報
        轄區內事件,由工程處登錄至警廣綜合服務系統供主播台播報,
        並於事件排除後回報排除訊息,以提醒用路人,詳細步驟如附圖
        二所示:
        1.事件接收與事件確認
          各工務段如有以下類型之事件,則將無法即時處理且影響主線
          交通者通報所屬工程處,主動登錄至警廣綜合服務系統供主播
          台播報:
         (1)當日鋪面巡查時發現路面坑洞、破損等無法即時處理且影響
            主線交通之事件。
         (2)當日施工通報(包括施工路段、時段及影響行車範圍等),
            移動性施工通報以快速道路為主,一般道路得免通報。
         (3)當日接獲民眾或相關單位通報散落物、交通事故…等無法即
            時處理且影響主線交通之事件。
         (4)預警封閉及其他需提醒用路人注意之事件,如天候不良、管
            制措施…等。
        2.事件排除
          工務段於通報事件後,以 4小時內排除為原則,並回報排除訊
          息至所屬工程處,由工程處登錄至警廣綜合服務系統解除事件
          列管。有關民眾或相關單位通報之事件,即使未登錄於警廣綜
          合服務系統,工務段仍需回報排除訊息予原通報單位。
四、養路考評應扣績效分數認定
    各工程處於登錄警廣系統後需列印上傳紀錄(可列印成 PDF檔),以
    各工務段分類儲存備考,並將當日未能結案之事件登記於交接文件以
    持續追蹤。
    各工程處需於每個月第一週內,從省道即時資訊網管理者介面中列印
    上月份轄區內事件資料,並將未符合上述處理機制且未具備合理說明
    的事件統整報局。經局內業務單位研判是否需提報養路會報檢討,經
    決議確為可歸責者(如未符通報機制或事件處理明顯延宕等),每件
    將扣除養路考評年度實際成績總分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