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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省縣道路即時路況資料庫」申請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修正

一、訂定目的
    本局「省縣道路即時路況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乃彙整省、縣
    道閉路電視攝影機、資訊可變標誌及車輛偵測器之即時路況資訊。為
    提供用路人更多資訊取得管道,本局將資料庫內容免費對外開放使用
    。為管理申請人使用資料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凡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網路系統業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提出申請。
    本資料庫對個人、非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及其管理之網站(頁)不
    予開放。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文件與說明
        1.申請人可自本局網站 http://www.thb.gov.tw下載填妥「省縣
          道路即時路況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以下簡稱「申請使
          用及授權書」)一式二份。
        2.申請人須在「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申請單位印信」及「代
          表人印章」欄內,分別加蓋機關、團體、機構或公司印信及代
          表人印章。
        3.申請人為學術或研究團體者,須附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或
          以學術研究團體正式寄函申請。
        4.申請人為其他機構或團體者,須附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或
          以機構團體正式寄函申請。如為營利事業機構,另須附「最近
          完稅證明影本」或「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代表人,在政府機關為其首長、在
          學術研究團體或其他機構團體為其法定代表人,惟以學校系所
          為申請人者,代表人為其系所主管。
        6.「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聯絡人,須為使用資料庫之業務承
          (兼)辦人,「聯絡人」欄所填資料內容如有變更,須以電話
          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局(電話:(02)23070123分機3116、電子
          郵件:pfry74@thb.gov.tw)。
  (二)申請人備妥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及證件影本寄送本局審查。
  (三)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若不符規定,經本局行文通知
        補件逾七日未補正時,則予以退件。
  (四)經審查後,確認顯無理由,或有侵害人民權益、違法情事及有違
        公共利益之虞時,本局將不另行通知補正,逕予拒絕申請。
  (五)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帳號及
        密碼一組,併同本使用要點為「申請使用及授權書」附件寄還。
四、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
  (一)申請人不得針對本資料庫之內容或於加值處理後對外收費。
  (二)授權使用之資料庫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
        本局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
  (三)授權之資訊內容或加值後對外提供時,須經本局同意並說明原始
        資料來源為本局,且不得違反本使用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人擷取資料周期不得小於一分鐘,以避免造成本局網站壅塞
        。若本局發現擷取週期低於 1分鐘,本局得逕行中斷其連線,申
        請人不得異議。
五、重新申請授權
  (一)授權期間為自授權日起乙年間有效,期滿即終止授權,如需續用
        可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
  (二)「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單位、代表人及用
        途說明等有變動時,需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六、終止授權
  (一)授權期間本局因故停止此資訊之提供時,得於停止前一個月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授權期間本局有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庫之權利,遇有下列情
        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未經本局同意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單位、代表人及
          用途說明等有變動,未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申請人暫停或停止服務達三個月(含)以上者。
        5.申請人利用資料庫及相關資料從事侵權、賭博、暴力、色情、
          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者。
  (三)使用者如有違法情事並造成他人損害,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本局「省縣道路即時路況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未規定事項
        均依著作權法規定,申請人違反時,本局得終止授權。
七、救濟方法
    經本局終止授權者,申請人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
    出異議。
八、未詳盡記載事項
    本要點未詳盡之處,或有糾紛及爭議等事項,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