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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省道中央分隔帶開口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規劃省道中央分隔帶設置開口,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劃中現有道路路寬達8公尺(含)以上者,得設置開口。
三、新闢道路規劃為專供汽車迴轉及慢車、行人穿越者,同意設置開口,
    但與相鄰開口間距不得小於三00公尺。
四、政府機關其業務具緊急性者,或備有永久停放救護車設備之衛生醫院
    、客運公車總站及公設農漁業集散場之前等處所,同意設置開口。
五、交叉路口或社區出入口交通量及幹道交通量(應取七時至九時及十七
    時至十九時之平均小時交通量為基準)關係位於下圖中(Ⅱ)或(Ⅲ
    )區域內時,同意設置開口。若有連續二條以上叉路口或社區出入口
    均合設置開口條件,但其間距未達二00公尺時,應選擇其中較大交
    通量之地點設置開口。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六、工廠門前進出該工廠一五‧二四公尺以上長度之車輛數與主線交通量
    全年至少有半年以上一日交通量合於下列關係時,同意設置開口,但
    與相鄰開口間距不得小於二00公尺。
    ┌─────────┬──────────────────┐
    │  主線一日交通量  │ 進出工廠15.24公尺以上長度之車輛數  │
    ├─────────┼──────────────────┤
    │       8,000      │                 10                 │
    ├─────────┼──────────────────┤
    │      12,000      │                 15                 │
    ├─────────┼──────────────────┤
    │      16,000      │                 20                 │
    └─────────┴──────────────────┘
    (以次依比例計算)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七、符合前述設置開口條件地點而視距小於以下式計算結果S值時,應俟
    改善視距後始得設置開口。

                                     V
              S=0.278 PV + ────────
                                254(F ± G)

    S=最短停車視距(公尺)、P=反應時間(採2.5秒)
    V=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路面縱坡,上坡為+G,下坡為-G
    F=路面摩擦係數,其值見下表:

┌──────┬──┬──┬──┬──┬──┬──┬──┬──┐
│    速率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100 │
│(公里/小時)│    │    │    │    │    │    │    │    │
├──────┼──┼──┼──┼──┼──┼──┼──┼──┤
│F (摩擦係數)│0.40│0.38│0.36│0.34│0.32│0.31│0.30│0.30│
└──────┴──┴──┴──┴──┴──┴──┴──┴──┘
┌──────┬──┬──┐
│    速率    │110 │120 │
│(公里/小時)│    │    │
├──────┼──┼──┤
│F (摩擦係數)│0.29│0.29│
└──────┴──┴──┘

八、符合以上設置開口條件地點,仍應由本局工程人員會同相關單位實地
    勘查決定設置開口適當大小、位置及需否加設其他交通安全設施。
九、開口設置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該開口封閉:(一)一年內
    發生三次或三年內發生五次交通事故,又無其他適當改善方案及效果
    時。(二)該開口二00公尺內因新設開口之必要。(三)原設置開
    口之條件已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報交通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