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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重點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執行績效、形塑願景目標並
    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重點工作係指以下各款:
  (一)一百零六年度已核定納入實施之工作項目。
  (二)各年度核定納入之工作項目。
三、追蹤管考
  (一)由局長指派之業務督導主管督導各案工作之推動。
  (二)承辦單位應依核定計畫期程積極辦理各項工作,並按月填列「本
        局推動重點工作關鍵績效指標 (KPI)執行情形表」(附件)彙
        送秘書室追蹤管考。
  (三)承辦單位填列之「本局推動重點工作關鍵績效指標 (KPI)執行
        情形表」,由秘書室審視加註管考說明後,送請各案業務督導主
        管核閱,並分別提報局務會議、工程會報及監理運輸會報。
  (四)計畫進度落後者,承辦單位應即積極確實檢討改善並於「本局推
        動重點工作關鍵績效指標 (KPI)執行情形表」增列落後原因及
        改善作為說明。
  (五)計畫推動辦理期程因故需調整者,如不影響結案核定完成日期,
        由承辦單位調整後逕送秘書室配合調整;如影響結案完成日期者
        ,由承辦單位簽奉核定後,送秘書室配合調整。
四、計畫完成結案申請
    承辦單位應於完成重點工作全部管制要項後一個月內簽陳核定結案,
    並送秘書室解除列管。
五、獎勵額度
  (一)承辦單位於簽奉核定結案後,得依下列原則自行辦理相關有功人
        員獎勵事宜,並送會秘書室及人事室:
        1.局本部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局
          屬機關協辦人員(主管)嘉獎一次。
        2.經局長核派之本局一層督導主管嘉獎一次。
        3.各案專案核配敘獎點數由局本部自行辦理者,最高十點;涉及
          局屬機關協同辦理者,最高三十點。
  (二)同一提案曾獲獎勵者(含本局及上級機關),不再納入重複獎勵
        。
  (三)敘獎人員以實際參與辦理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