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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汽缸總排氣量一百二十五立方公分以下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連動式煞車系統(CBS)新機車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連動式煞車系統(CBS
    )之較具安全性新機車,以藉由該等安全設備降低道路交通事故,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一百零八年度與一百零九年度內完成汽缸總排
    氣量一百二十五立方公分以下(或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十四點
    七五馬力以下)配備有 ABS或 CBS新機車領牌登記之首任自然人車主
    (不含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執行業務名義購買或申請登
    記者)。
四、補助以每輛定額方式提供,補助費用以每輛汽缸總排氣量一百二十五
    立方公分以下(或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十四點七五馬力以下)
    新機車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 ABS者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整;每輛汽缸總
    排氣量一百二十五立方公分以下(或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十四
    點七五馬力以下)新機車配備連動式煞車系統 CBS者補助新臺幣一千
    元整。
五、申請方式:車主本人或機車經銷商協助於新機車領牌時,向公路監理
    機關領牌窗口提出申請。
六、申請文件:
  (一)新車領牌應備文件。
  (二)車主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但檢附車主配偶或父母
        之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者,並應加附車主本人或監護人撥
        款同意授權書。(如附件一)
七、補助款撥付方式:經公路監理機關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以電匯方式
    撥付補助款,受款人以車主本人、配偶或父母為限。
八、補助經費來源及核銷方式:
  (一)一百零八年度新臺幣三億一千萬元,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向行政院
        申請第二預備金支應;一百零九年度新臺幣四億一千萬元,由交
        通部公路總局循程序編列公務預算,二個年度總額新臺幣七億二
        千萬元,將依實際情況有所增減。
  (二)核銷方式:由各區監理所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產製「○○區
        監理所『 125CC以下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 ABS)或連動式煞車
        系統( CBS)之新機車』清冊」(如附件二)辦理核銷。
九、申請人當次送件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監理機關將通知不
    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
        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同一部機車已獲本案補助後,再重複申請。
  (四)新車領牌日期逾第二點規定之實施期間。
  (五)已於第二點規定之實施期間完成新車領牌,但未於一百十年一月
        五日前完成申請者。
  (六)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本補助作業所有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
    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者,申請人
    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本規定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公路總局報請交通
    部核定後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