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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目的:考量國內少數地區交通發展未臻成熟,部分國道客運路線兼負
    地區運輸服務需求,致平面路段里程過長,影響服務效能,為提升其
    服務績效並增加多元營運彈性,爰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路線對象:國道客運行駛非直轄市平面路段里程達二十公里以上
    且具備合適轉運處所之路線為主。
三、申請期限:自本原則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四、本原則所稱之需求反應式服務係指既有國道客運路線,應具備轉運處
    所及乘客候車設施,以此為運輸節點,規劃以下項目並提出申請:
    (一)轉換接駁運具
          班車行駛至轉運處所改以不同運具以集客、分流之服務模式提
          供乘客轉運服務。
    (二)整合行車班次
          視班車乘載人數,得將集客、分流服務模式彈性調整自轉運處
          所發車至訖點之班次。
    (三)預約接送服務
          採機動派遣車輛接送預約民眾自平面路段區域至轉運處所,接
          送範圍以原核定路線行經之鄉鎮市區為原則。
五、依前點規定規劃需求反應式服務者,如有整合第二點規定外之路線之
    必要時,得併予整合納入規劃之。
六、業者應提出試辦計畫書向轄管監理機關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申請路線、規劃項目及理由、原核定路線(許可證所載)之路
          線名稱、班次、時刻表、行駛動線等圖說表。
    (二)試辦路線經營規劃(包含營運時間、營運班次、車輛配置及預
          期規劃)。
    (三)試辦路線與其他現營國道客運業者路線競合影響分析。
    (四)試辦路線對於乘客的影響分析。
七、營運試辦期間:路線依本原則同意後,營運試辦期間為三年,且屆滿
    前一年提出執行成效檢討。
    營運試辦期間與原許可營運期限不一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許可營運期限未滿三年,應於屆期後依「國道客運路線繼續
          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規定申請續營,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
          訊系統指標以核定計畫內之轉運處所發車班次為計算基準,平
          面路段不予採計。
    (二)原許可營運期限超過三年,則視檢討結果回歸原路線營運模式
          或尋求其他替代方案辦理。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本原則申請之規劃項目不受「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
          運路線處理原則」規定限制。
    (二)業者應於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提出前一年每月載客數、乘載率
          等資料予交通部公路總局做後續研究。
    (三)業者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該季各月份營運班次、載客數資
          料提送原受理申請之監理機關。
    (四)試辦期間業者應依核定內容實施,如有計畫變更應事前報經同
          意,且不得有違規情形,如有違反得停止其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