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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工程處受理公務機關調閱省道電子偵測及錄影資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制(訂)定

一、目的:
    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稱本局工程處)受理公務機關因
    處理業務或偵辦案件需要,調閱省道eTag、 AVI及CCTV等相關資料,
    為利相關機關瞭解辦理方式,特訂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公務機關
    調閱省道電子偵測及錄影資料作業要點」(以下稱「本作業要點」)
    。
二、定義:
  (一)本作業要點所指eTag資料,係指本局為交通管理需要,於所轄省
        道設置電子標籤偵測器所偵測之資料,其內容僅限設備點位、eT
        ag code碼及車輛經過日期及時間。
  (二)本作業要點所指 AVI資料,係指本局為交通管理需要,所設置之
        車牌辨識系統,其內容僅限設備點位、車牌號碼及車輛經過日期
        及時間。
  (三)本作業要點所指CCTV資料,係指本局為交通管理需要,於交控系
        統收錄轄區省道之錄影資訊,提供調閱相關CCTV位置及畫面,相
        關畫面可參考本局智慧化省道即時資訊服務網網站(https://16
        8.thb.gov.tw)上之即時影像公布畫面。
        另本要點提供之CCTV資料僅供監視行車路況,無法提供車牌辨識
        使用。
三、資料調閱原則: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
        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
  (二)機關對調閱之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16條)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
          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經當事人同意。
  (四)機關調閱資料之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
        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
        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
        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
  (五)提供調閱錄影資訊為利用既有CCTV監視交通路況之行車畫面,錄
        影系統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30日,調閱時數最長以不超過
        4小時為原則 ,但有特殊狀況(需詳加說明)者,不在此限。
  (六)本局工程處提供之eTag及AVI歷史資料有效保存日期為6個月。
  (七)資料申請機關應自行提供資料儲存載具(如光碟、外接硬碟機等
        )。
  (八)本局工程處提供之資料因程式轉換有些許誤差存在,僅供申請單
        位參考使用,此資料不宜作為判斷之唯一依據,仍應斟酌其他事
        證一併考量。
四、受理調閱對象:
  (一)司法院:
        所屬各級法院等所屬單位。
  (二)法務部:
        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廉政署及各地區調查組、調查局及各調查
        處(站)等所屬單位。
  (三)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各縣市警察局及所屬分局、警察大隊
        、國道公路警察及各警察大隊等所屬單位。
  (四)因執行法定職務所必需之其他各機關。
五、辦理調閱資料程序:
  (一)為維護用路人隱私,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調閱機關均須填
        寫「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工程處受理公務機關調閱省道電子偵測
        及錄影資料申請表」(附件 1),請至本局網頁https://www.th
        b.gov.tw/檔案下載/申辦表格項下選擇「機關調閱省道電子偵
        測及錄影資料申請表」下載填寫並核章後,以公文函送設備所屬
        工程處審核辦理。
  (二)如申請單位因案件偵查時效具緊急性,可先以傳真或親送方式傳
        送申請表格,後續再補送正式公文。
  (三)工程處受理申請案件,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必要時得
        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
  (四)申請單位須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檢
        視是否符合規定並填妥申請單後,本局工程處將依提送之申請單
        填寫內容為形式審查。
  (五)經本局工程處審查並符合上開調閱原則相關規定,將處理提供並
        以正式公文函送調閱資料,或通知申請單位親取。
  (六)經本局工程處審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不
        符時,本局工程處將不同意提供資料。
  (七)本局工程處受理調閱資料申請,其申請文件及審查結果須併同公
        文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