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稱本局工程處)受理公務機關因 處理業務或偵辦案件需要,調閱省道eTag、 AVI及CCTV等相關資料, 為利相關機關瞭解辦理方式,特訂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公務機關 調閱省道電子偵測及錄影資料作業要點」(以下稱「本作業要點」) 。
二、定義: (一)本作業要點所指eTag資料,係指本局為交通管理需要,於所轄省 道設置電子標籤偵測器所偵測之資料,其內容僅限設備點位、eT ag code碼及車輛經過日期及時間。 (二)本作業要點所指 AVI資料,係指本局為交通管理需要,所設置之 車牌辨識系統,其內容僅限設備點位、車牌號碼及車輛經過日期 及時間。 (三)本作業要點所指CCTV資料,係指本局為交通管理需要,於交控系 統收錄轄區省道之錄影資訊,提供調閱相關CCTV位置及畫面,相 關畫面可參考本局智慧化省道即時資訊服務網網站(https://16 8.thb.gov.tw)上之即時影像公布畫面。 另本要點提供之CCTV資料僅供監視行車路況,無法提供車牌辨識 使用。
三、資料調閱原則: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 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 (二)機關對調閱之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16條)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 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經當事人同意。 (四)機關調閱資料之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 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 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 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 (五)提供調閱錄影資訊為利用既有CCTV監視交通路況之行車畫面,錄 影系統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30日,調閱時數最長以不超過 4小時為原則 ,但有特殊狀況(需詳加說明)者,不在此限。 (六)本局工程處提供之eTag及AVI歷史資料有效保存日期為6個月。 (七)資料申請機關應自行提供資料儲存載具(如光碟、外接硬碟機等 )。 (八)本局工程處提供之資料因程式轉換有些許誤差存在,僅供申請單 位參考使用,此資料不宜作為判斷之唯一依據,仍應斟酌其他事 證一併考量。
四、受理調閱對象: (一)司法院: 所屬各級法院等所屬單位。 (二)法務部: 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廉政署及各地區調查組、調查局及各調查 處(站)等所屬單位。 (三)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各縣市警察局及所屬分局、警察大隊 、國道公路警察及各警察大隊等所屬單位。 (四)因執行法定職務所必需之其他各機關。
五、辦理調閱資料程序: (一)為維護用路人隱私,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調閱機關均須填 寫「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工程處受理公務機關調閱省道電子偵測 及錄影資料申請表」(附件 1),請至本局網頁https://www.th b.gov.tw/檔案下載/申辦表格項下選擇「機關調閱省道電子偵 測及錄影資料申請表」下載填寫並核章後,以公文函送設備所屬 工程處審核辦理。 (二)如申請單位因案件偵查時效具緊急性,可先以傳真或親送方式傳 送申請表格,後續再補送正式公文。 (三)工程處受理申請案件,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必要時得 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 (四)申請單位須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檢 視是否符合規定並填妥申請單後,本局工程處將依提送之申請單 填寫內容為形式審查。 (五)經本局工程處審查並符合上開調閱原則相關規定,將處理提供並 以正式公文函送調閱資料,或通知申請單位親取。 (六)經本局工程處審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不 符時,本局工程處將不同意提供資料。 (七)本局工程處受理調閱資料申請,其申請文件及審查結果須併同公 文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