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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並自108年9月16日施行 制(訂)定

一、為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合
    理收取高速公路散落物之清除費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
    局)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道散落物(以下簡稱散落物)由本局協助處理者,其所需費用由汽
    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負擔。
三、散落物由本局處理者,處理費以處理時間及封閉車道數予以計算。
  (一)處理時間以事故處理小組開始清理起計,至車道開放通行。
  (二)車道數計算以散落物及當事車輛占用車道為準,如因處理散落物
        作業須另再增加封閉之車道,不收取費用。
  (三)每車道每30分鐘收費 3,000元,未達30分鐘者,不收取費用,每
        逾30分鐘加收 3,000元,收費級距如下表,處理時間及車道數以
        此類推:
        ┌──────┬────────┬────────┐
        │處理時間    │處理 1車道之費用│處理 2車道之費用│
        ├──────┼────────┼────────┤
        │未達30分鐘  │   不收取費用   │   不收取費用   │
        ├──────┼────────┼────────┤
        │30分鐘以上,│     3,000      │     6,000      │
        │未達60分鐘  │                │                │
        ├──────┼────────┼────────┤
        │60分鐘以上,│     6,000      │    12,000      │
        │未達90分鐘  │                │                │
        ├──────┼────────┼────────┤
        │90分鐘以上,│     9,000      │    18,000      │
        │未達120分鐘 │                │                │
        └──────┴────────┴────────┘
四、散落物若需本局以外單位(或民間公司)動用相關機具、人力等所衍
    生之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繳交予前揭單位(或民間公司)。
五、當事人應負擔之總費用於散落物處理後,由本局各分局開立繳費通知
    書,以雙掛號附送達證書通知繳納義務人依規定期限繳納。
六、當事人認為散落物處理費用應由他人負擔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前,
    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告知應負擔
    費用之人,逾期者,得不予受理。該分局收受告知後,認為有理由者
    ,應即另行通知應負擔費用之人;認為無理由者,應不同意其請求。
七、繳納義務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分期繳款之申
    請。
八、散落物係因事故造成者,處理費用由該事故當事人共同連帶負擔。但
    當事人得檢具法院判決書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
    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分局說明其應負擔之部分。本局所屬分局認為
    其說明合理者,應另分別開立繳費通知書。
九、當事人於規定期限內未繳款者,養護工程分局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
    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