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審理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以 下簡稱示範計畫)補助案,以累積電動大客車車隊營運經驗值與回饋 建立營運導入模式,並鼓勵優質電動大客車廠商投入市場及持續提升 我國電動大客車產業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執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至一百十一年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年度公告受理期程;其補助數量 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三、規劃參與示範計畫之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及車輛,應依交通部電動大 客車示範計畫車輛團隊資格審查相關規定經交通部認可。
四、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經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轄管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與經前點規 定認可參與示範計畫之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籌組示範計畫申請 團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所轄市區汽車客運使用電動大 客車營運辦理規劃,與巿區汽車客運業及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建 立合作機制,並督導參與示範計畫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電動大客 車車輛團隊,完善電動大客車充電場站、維運規劃及依據示範計 畫補助營運計畫書相關承諾事項辦理。 (二)應檢附「示範計畫補助營運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七 份(並附電子檔光碟一份);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經濟部及相關單位成立審查工作小組,辦理書面審查及 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初審後,由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 開審查會議評選及核定,評分項目及權重如附件二;並由交通部 公布示範計畫核定情形。核定基準: 1.同一年度同一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至多核予二個申請案;國內 外汽車集團旗下不同品牌,以及所授權之國內不同生產製造或 打造車廠為主體所組成之團隊,視為同一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 。 2.甲類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以每輛補助新臺幣五百五十萬 元為上限;乙類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以每輛補助新台幣 二百八十萬元為上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增加補助每輛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其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三)申請限制: 1.同一申請案以使用同一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之車輛為限;單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與多家客運業者、電動大客車車輛團 隊合作申請,不同組合視為不同申請案。 2.示範計畫路線須全部使用經前點規定認可之電動大客車營運。 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甲 類大客車並應符合「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如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 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載運輪椅使用 者車輛規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四)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應於排定工作小組會議初審前,或經 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一個月內補齊或修正,逾期不得補正。
五、示範計畫受補助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須為本申請計畫核定前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 車輛。 (二)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八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應配置 適當充電設備,確保車輛充電需求。但受補助車輛有調整使用之 需求時,受補助客運業者得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 通部公路總局同意後調整之。 (三)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營運八年。營運前三年不 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營運三年後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其營運 成本列計不得超過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
六、示範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如下: (一)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定期依規定提 供受補助車輛之營運資料,營運前三年每年應達成下列條件: 1.車隊平均每車年營運里程至少應達四萬公里;其計算方式為申 請補助車輛於示範路線之行駛里程。 2.每年班次妥善率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八;其計算方式為實際營 運行駛班次數(班次) /應營運行駛班次總數(班次),其中 備援車行駛班次以正常保養、排修,並預先報備核准者為準, 其餘以備援車行駛之班次不予採計,並自開始營運日起算。 3.依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團隊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取得 國產化達成度評估經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應於請領補助款前完整檢附本要點規定示範計畫申請案之各項文 件,並應依前款規定完成提供受補助車輛之營運資料及達成相關 條件,否則不予補助;其請款作業,分下列四期規定辦理 : 1.第一期於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一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 3.第三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二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 4.第四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三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
七、受補助車輛(含電池)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並應由提案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監督之。
八、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 控管理系統,客運業者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公布 之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監控管理平台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提供包含車 載機資訊、充電設施、營運基礎資料、車輛及保修資料等至該平台。 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客運業者並應保存。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一年內完成資料補件送 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備查,始得辦理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 項。其餘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辦 理。
十、經核定之補助車輛,市區汽車客運業得另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之相關要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維運補助(含電池重置、用電等補 助)。 前項維運補助自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前點規定函復備查日開始起算,依 下列規定基準分類補助;其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視各年 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一)甲類以每輛營運十二年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以每車公 里新臺幣五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 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乙類以每輛營運十二年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並以每 車公里新臺幣三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 程核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管考本要點計畫之執行,客運業者未 能依照核定計畫執行,經通知改善而未予改善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報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追回車輛全數補助款項。
十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客運業者及電動大客車車輛團隊 ,針對所提申請計畫、各項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之真實性及支付事實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另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十三、公路汽車客運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 理所申請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本計畫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