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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並自發布日生效 修正

一、本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路肩目的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60公里,惟個別
          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3.5m(含)以上,且線型及視
          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估調整為80
          公里以上。
    (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
          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
          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四、開放路肩類型
    (一)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附圖1):
          1.行駛路肩車輛於「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限
            往出口車流行駛,得變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駛出,不得
            變換至主線、爬坡道或輔助車道。
          2.非往出口小車須於「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前
            駛離路肩。
          3.行駛路肩車輛得於「路肩限行小車  開放變換車道」標誌後
            變換至出口匝道。
    (二)開放路肩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附圖 2):開放路肩銜接
          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
五、啟動時機
    (一)平日
          當路段每週平日(週一至週五)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上
          ,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
          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二)例假日
          當路段每月例假日(週六或週日)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
          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
          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六、作業方式
    (一)基本要項
          1.實施路段(主線路段)之外側路肩寬度不得少於3m,開放車
            種以小型車為原則,如開放其他車種行駛須評估路肩是否應
            拓寬。
          2.為使行車動線順利銜接,原則為鄰接之上游入口至下游出口
            間路段,開放路肩範圍係從加速車道終點至減速車道起點或
            新增車道漸變區(詳附圖1~3)。若加速車道為2車道,則應
            於縮減為 1車道後再開放路肩,以免加速車道終點發生車輛
            匯流情形。若減速車道為 2車道且路肩寬度足夠時,則開放
            路肩終點可設於減速車道由1車道漸變為2車道處。
          3.若為有需求,則開放路肩起點得設於路段中點。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
            跨越。劃設於交叉路口、立體交叉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應避免跨越交流道區,以免誘使用
            路人違規。
          5.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匯流時,通行路肩之車輛應禮讓從主
            線匯出之車輛。
    (二)程序
          1.分析評估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據民意反應及交通疏導需求等,研提
              建議開放路肩路段評估報告報局。
           (2)前揭之評估報告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A.壅塞路段、時段及原因
              B.路肩寬度、主線車道數(建議路段及其上下游各 1個路
                段,計 3個路段)、鋪面條件、路肩最小視距(主要針
                對右彎、設有隔音牆或路側淨距較小路段)。
              C.交通資料(建議路段之主線、進出口匝道及上下游各 1
                個路段(合計 3個路段)主線之交通量及速率等交通資
                料)。
          2.審核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報局之評估報告由工務組、規劃組、交
              通管理組共同審核。
           (2)審核標準主要考量主線平均車速、鋪面條件、道路幾何線
              形及視距等因素,作成開放路肩與否之建議。
          3.實施階段
           (1)實施開放路肩路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第三及四項,由局發布命令後實施,各區養護
              工程分局則配合設置相關標誌及交控設備。
           (2)相關標誌佈設原則如下(佈設原則如附圖 1~2,標誌詳圖
              如附圖3~9):
              A.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
                「路肩通行起點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
                游75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前方路
                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
                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
                道」(含時間附牌);路肩通行終點位於出口匝道下游
                處者,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現地情況,於出口匝道
                槽化線下游適當處增設「路肩限行小車  開放變換車道
                」(含時間附牌)。
              B.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
                國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  限
                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
                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
                時間附牌)。
              C.另開放路肩終點處均需設置「路肩通行  終點」牌面,
                並於下游適當處設置「禁行路肩」牌面(銜接地方道路
                除外)。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應先布設「路
                肩通行  終點」及「禁行路肩」牌面,下游處再布設輔
                助車道相關標誌。
              D.前述「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前方
                路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
                車道」(含時間附牌)等標誌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
                需要增設。
              E.路肩速限( 60公里)標誌與車道管制號誌(LCS)共構
                ,如無設置 LCS,則設於開放路肩起點標誌下游150m處
                。
          4.檢討階段
           (1)執行成果檢討
              A.開放路肩措施實施後半年,各區養護工程分局須對實施
                路段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報局。
              B.前揭之執行成果檢討報告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1:開放路肩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內容項目):
             (A)開放路肩措施緣起(壅塞時段、壅塞原因)
             (B)開放路肩路段標誌、號誌設置情形(含照片及設置里
                  程)
             (C)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D)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C.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同時檢視拓寬之需求,並考量推動
                拓寬可行性研究。
           (2)執行狀況觀察
              A.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後,須持續觀察開
                放路肩執行狀況,並每年提送開放路肩路段執行狀況觀
                察紀錄報局,為期3年(即於提送檢討報告後,再提送3
                次觀察紀錄)。
              B.前揭之執行狀況觀察紀錄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2:開放路肩執行狀況觀察紀錄範例):
             (A)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
             (B)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C)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D)路肩開放路段時段調整建議。
              C.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如主線仍維持每日 8小時以
                上平均車速低於 60km/hr,則應優先考量闢建輔助車道
                之可行性。
           (3)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回歸公路容量與需求之探討,檢視並
              考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七、主線路段機動開放路肩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求辦理,至少設置開
    放路肩起點及終點牌面,起點牌面依照開放路肩類型設置可翻轉牌面
    或三面轉板。
八、開放小型車以外車種行駛路肩(如大客車),或匝道實施開放路肩措
    施,得參照本規定,另依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