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路肩目的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60公里,惟個別 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3.5m(含)以上,且線型及視 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估調整為80 公里以上。 (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 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 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四、開放路肩類型 (一)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附圖1): 1.行駛路肩車輛於「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限 往出口車流行駛,得變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駛出,不得 變換至主線、爬坡道或輔助車道。 2.非往出口小車須於「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前 駛離路肩。 3.行駛路肩車輛得於「路肩限行小車 開放變換車道」標誌後 變換至出口匝道。 (二)開放路肩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附圖 2):開放路肩銜接 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
五、啟動時機 (一)平日 當路段每週平日(週一至週五)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上 ,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 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二)例假日 當路段每月例假日(週六或週日)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 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 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六、作業方式 (一)基本要項 1.實施路段(主線路段)之外側路肩寬度不得少於3m,開放車 種以小型車為原則,如開放其他車種行駛須評估路肩是否應 拓寬。 2.為使行車動線順利銜接,原則為鄰接之上游入口至下游出口 間路段,開放路肩範圍係從加速車道終點至減速車道起點或 新增車道漸變區(詳附圖1~3)。若加速車道為2車道,則應 於縮減為 1車道後再開放路肩,以免加速車道終點發生車輛 匯流情形。若減速車道為 2車道且路肩寬度足夠時,則開放 路肩終點可設於減速車道由1車道漸變為2車道處。 3.若為有需求,則開放路肩起點得設於路段中點。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 跨越。劃設於交叉路口、立體交叉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應避免跨越交流道區,以免誘使用 路人違規。 5.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匯流時,通行路肩之車輛應禮讓從主 線匯出之車輛。 (二)程序 1.分析評估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據民意反應及交通疏導需求等,研提 建議開放路肩路段評估報告報局。 (2)前揭之評估報告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A.壅塞路段、時段及原因 B.路肩寬度、主線車道數(建議路段及其上下游各 1個路 段,計 3個路段)、鋪面條件、路肩最小視距(主要針 對右彎、設有隔音牆或路側淨距較小路段)。 C.交通資料(建議路段之主線、進出口匝道及上下游各 1 個路段(合計 3個路段)主線之交通量及速率等交通資 料)。 2.審核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報局之評估報告由工務組、規劃組、交 通管理組共同審核。 (2)審核標準主要考量主線平均車速、鋪面條件、道路幾何線 形及視距等因素,作成開放路肩與否之建議。 3.實施階段 (1)實施開放路肩路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第三及四項,由局發布命令後實施,各區養護 工程分局則配合設置相關標誌及交控設備。 (2)相關標誌佈設原則如下(佈設原則如附圖 1~2,標誌詳圖 如附圖3~9): A.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 「路肩通行起點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 游75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前方路 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 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 道」(含時間附牌);路肩通行終點位於出口匝道下游 處者,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現地情況,於出口匝道 槽化線下游適當處增設「路肩限行小車 開放變換車道 」(含時間附牌)。 B.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 國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 限 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 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 時間附牌)。 C.另開放路肩終點處均需設置「路肩通行 終點」牌面, 並於下游適當處設置「禁行路肩」牌面(銜接地方道路 除外)。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應先布設「路 肩通行 終點」及「禁行路肩」牌面,下游處再布設輔 助車道相關標誌。 D.前述「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前方 路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 車道」(含時間附牌)等標誌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 需要增設。 E.路肩速限( 60公里)標誌與車道管制號誌(LCS)共構 ,如無設置 LCS,則設於開放路肩起點標誌下游150m處 。 4.檢討階段 (1)執行成果檢討 A.開放路肩措施實施後半年,各區養護工程分局須對實施 路段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報局。 B.前揭之執行成果檢討報告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1:開放路肩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內容項目): (A)開放路肩措施緣起(壅塞時段、壅塞原因) (B)開放路肩路段標誌、號誌設置情形(含照片及設置里 程) (C)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D)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C.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同時檢視拓寬之需求,並考量推動 拓寬可行性研究。 (2)執行狀況觀察 A.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後,須持續觀察開 放路肩執行狀況,並每年提送開放路肩路段執行狀況觀 察紀錄報局,為期3年(即於提送檢討報告後,再提送3 次觀察紀錄)。 B.前揭之執行狀況觀察紀錄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2:開放路肩執行狀況觀察紀錄範例): (A)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 (B)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C)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D)路肩開放路段時段調整建議。 C.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如主線仍維持每日 8小時以 上平均車速低於 60km/hr,則應優先考量闢建輔助車道 之可行性。 (3)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回歸公路容量與需求之探討,檢視並 考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七、主線路段機動開放路肩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求辦理,至少設置開 放路肩起點及終點牌面,起點牌面依照開放路肩類型設置可翻轉牌面 或三面轉板。
八、開放小型車以外車種行駛路肩(如大客車),或匝道實施開放路肩措 施,得參照本規定,另依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