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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自110年3月17日實施 修正

一、收費依據:公路法第二十四條、規費法第十二條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
    理辦法。
二、徵收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三、營運單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四、收費區位置:詳如附表1~附表5。
五、費率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六、車種及費率:
    (一)小型車: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
          小型特種車及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計程收費費率:每日行駛20公里以內每公里 0元,超過20公里
          每公里1.2元,超過200公里每公里0.9元。
    (二)大型車:包含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
          大型特種車。
          計程收費費率:每日行駛20公里以內每公里 0元,超過20公里
          每公里1.5元,超過200公里每公里1.12元。
    (三)聯結車:包含曳引車、兼供曳引大貨車、全聯結車及半聯結車
          。
          計程收費費率:每日行駛20公里以內每公里 0元,超過20公里
          每公里1.8元,超過200公里每公里1.35元。
    (四)行車執照車種類別含曳引車之車輛,不論有無加掛拖車,均依
          聯結車種收取通行費。拖救車輛不論有無拖帶後車,均依其行
          車執照登記車種,向拖救車輛收取通行費。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預計徵收期間:
    (一)本徵收計畫自開始徵收後,前 2年橫向國道暫時不收費, 2年
          後通盤檢討費率方案(包括費率、免費里程、橫向國道收費等
          )。
    (二)徵收期間依照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計畫及費率情境,採
          滾動式檢討。
    (三)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計畫或國道路線範圍如有重大變動
          時,則本計畫重新設算,報交通部核定實施。
八、差別費率:
    (一)徵收機關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時,應擬
          定差別費率方案,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實施。停止實施時亦同。
    (二)徵收機關於計程實施後,繳交費用如下:
          1.申裝eTag並於通過收費區次日起五日以前預儲通行費者,通
            行費9折。
          2.事後補繳者,於通過收費區次日起第三日至五日內繳費,通
            行費9折。
          3.申請預約登記影像服務並預儲通行費者,通行費按原費率徵
            收。
          4.未採前三項方式,事後補繳者,通行費按原費率徵收。
九、免徵通行費:
    下列車輛免徵通行費。
    (一)公路管理機關與公路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
    (二)應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
          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客運業營業車
          輛。
十、停徵通行費:因天災事變致無法收費或救災需要或特殊交通疏導需要
    ,徵收機關得選定路段、時段,公告後實施停止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