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針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配合本局辦理「連續假期疏運期間限制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乘載率」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補貼損失之營運收入,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之受理申請、審核及請款核銷由本局所轄各區監理所(以 下簡稱監理機關)辦理。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業者,補貼營運收入之路線為連續假期疏運期間配 合本局實施承載率管制之國道客運路線。
四、本要點補貼期間如下: (一)端午節疏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六月十 四日止。 (二)其他實施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乘載率管制之連續假期疏運期間。
五、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一)該連續假期前一年度疏運期間尖峰日個別路線平均每班次載客 數 -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間個別路線限制乘載率平均座位 數) x實售全票票價 x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間尖峰日實際 開行班次 +(該連續假期前一年度疏運期間尖峰日個別路線平 均每班次載客數 -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間個別路線限制承 載率平均座位數) x實售全票原價 x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 間離峰日實際開行班次 x百分之五十。 (二)名詞定義如下: 1.尖峰日:連續假期疏運期間第一日及末日。 2.離峰日:連續假期疏運期間之中間日(扣除第一日及末日) 。
六、業者連續假期疏運期間開行之班次,因配合本局辦理「限制公路汽車 客運路線乘載率」而受理民眾退票者,其退票手續費由本局依業者原 定之計算方式予以補貼,免由民眾負擔。
七、業者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止, 得檢具資料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八、業者依本要點所受領之營運收入補貼,於申請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 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時,應計入實際營運收入總額。
九、業者申請補貼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監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如附件二)。 (三)補貼款領款收據(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業者申請補貼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理機關得逕予退件: (一)補貼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金額不符或錯誤等無法審核, 經監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貼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申請文件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
十一、監理機關於收到業者申請並審查符合補貼標準及條件後,撥付當次 補貼款項至業者指定金融機構帳號,其電匯手續費於補貼款項內扣 除。 補貼款項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至預算用罄為止。
十二、申請補貼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錯誤、隱匿、虛偽不實、造假,或 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而重複請領者,監理機關應撤銷並限 期繳回已領受之補貼金額,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 關依法追訴。 監理機關發現有前項情事時,應即停止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