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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連續假期營運收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針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配合本局辦理「連續假期疏運期間限制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乘載率」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補貼損失之營運收入,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之受理申請、審核及請款核銷由本局所轄各區監理所(以
    下簡稱監理機關)辦理。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業者,補貼營運收入之路線為連續假期疏運期間配
    合本局實施承載率管制之國道客運路線。
四、本要點補貼期間如下:
    (一)端午節疏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六月十
          四日止。
    (二)其他實施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乘載率管制之連續假期疏運期間。
五、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一)該連續假期前一年度疏運期間尖峰日個別路線平均每班次載客
          數 -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間個別路線限制乘載率平均座位
          數) x實售全票票價 x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間尖峰日實際
          開行班次 +(該連續假期前一年度疏運期間尖峰日個別路線平
          均每班次載客數 -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間個別路線限制承
          載率平均座位數) x實售全票原價 x該連續假期當年度疏運期
          間離峰日實際開行班次 x百分之五十。
    (二)名詞定義如下:
          1.尖峰日:連續假期疏運期間第一日及末日。
          2.離峰日:連續假期疏運期間之中間日(扣除第一日及末日)
            。
六、業者連續假期疏運期間開行之班次,因配合本局辦理「限制公路汽車
    客運路線乘載率」而受理民眾退票者,其退票手續費由本局依業者原
    定之計算方式予以補貼,免由民眾負擔。
七、業者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止,
    得檢具資料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八、業者依本要點所受領之營運收入補貼,於申請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
    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時,應計入實際營運收入總額。
九、業者申請補貼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監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如附件二)。
    (三)補貼款領款收據(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業者申請補貼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理機關得逕予退件:
    (一)補貼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金額不符或錯誤等無法審核,
          經監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貼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申請文件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
十一、監理機關於收到業者申請並審查符合補貼標準及條件後,撥付當次
      補貼款項至業者指定金融機構帳號,其電匯手續費於補貼款項內扣
      除。
      補貼款項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至預算用罄為止。
十二、申請補貼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錯誤、隱匿、虛偽不實、造假,或
      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而重複請領者,監理機關應撤銷並限
      期繳回已領受之補貼金額,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
      關依法追訴。
      監理機關發現有前項情事時,應即停止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