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為建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支付環境 ,便利民眾使用行動支付,補助市區汽車客運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營 運車輛或場站裝置具 QR Code掃碼功能之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促進票 證整合與營運資料加值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申請對象: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下稱客運業者 )
三、受理機關: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登記立案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四、行動支付驗票設備補助以本要點生效日前,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已 領牌之客運車輛為限,每車僅得申請補助一次;本要點生效日後領牌 之客運車輛,由客運業者自行裝置,不予補助。
五、依營運路線屬性,各類別路線得申請補助期程如下: (一)台灣好行路線、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及國道客運路線: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度。 (二)市區客運路線:視前款使用成效,由公路總局另行公告開放申 請。 (三)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理申請時間由公路總局另行公告之,並視預算支用及設備 裝設情形進行調整。
六、補助方式與數量: (一)原未裝設多卡通驗票設備或多卡通驗票設備機齡屆滿五年者, 得申請新機或整機汰換補助;多卡通驗票設備機齡未達五年者 ,得申請設備升級補助。前開機齡以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完畢 或驗收合格日期起算。 (二)各類營運路線補助數量如下: 1.市區客運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依路線配置車輛數,每輛以 補助二臺為限。 2.國道客運路線:依路線配置車輛數,每輛以補助一臺為限; 但因路線里程或營運特性於車上無提供售票付費者,得依路 線停靠售票場站申請,每路線之每場站以補助一臺為限。 (三)預備機由業者自行考量購置,不予補助。
七、補助金額 (一)購置新機:每臺補助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 ,並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 設定安裝等相關費用)。 (二)整機汰換:將多卡通驗票設備整機汰換為兼具行動支付驗票功 能之整合設備,每臺補助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 十九,並以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 相關費用)。 (三)設備升級:於既有多卡通驗票設備外接加裝具行動支付驗票功 能之整合設備,每臺補助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 十九,並以五千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 相關費用)。
八、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受理 機關提出,受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總局核定,計畫書內容至少應 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申請補助車輛清冊(如附表一,含路線、車號、領牌日期等) 、車內現存多卡通驗票設備配置情形及機齡。 (三)申請補助裝置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之方式(購置新機、整機汰換 或設備升級)、數量、廠牌、功能規格及單價等,以及預計導 入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五)設備裝置後之維護管理作為及後續應用規劃。
九、補助標的之要求及運作年期: (一)受本要點補助之設備所提供多元支付服務,應至少包含二家以 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電子支付機構,並應符合 台灣車聯網產業協會(TTIA)訂定公布之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 邊產業標準-多元票證支付系統(三點零版)規範及取得驗證 證明文件。 (二)設備採購契約應納入相關文件及議價(決標)紀錄並經公證。 (三)受補助之設備功能需維持正常運作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
十、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客運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與設備廠商 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公路總局得撤銷補助 ,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公路總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客運業者於設備裝置及驗收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受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設備商簽約文件及公證人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二)。 4.符合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邊產業標準-多元票證支付系統( 三點零版)之驗證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5.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6.設備裝設配置情形(如附表三)。 7.設備完工照片(每機至少一張)。 8.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如附表四)。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五)。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受理機關審核客運業者請款資料無誤後,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銷請款相關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請款,公路監理機關將審核通 過之請款相關資料留存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車籍資料禁止異 動處註記;各受理機關收訖補貼款後,核實撥入客運業者帳戶 。 1.核定函。 2.請款說明表。 3.收支結算表。 4.納入預算證明。 5.請款收據。 6.補助核銷清冊。 (四)請款核銷作業如因申請作業逾時或資料不齊等可歸責於客運業 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補助之經 費得不予補助。
十一、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項下相關預算支 應,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餘依該計畫之經 費核撥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自設備裝置完成起五年內,應配合受理 機關之查核作業。 (二)受理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抽查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六),如有未配合查核或查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時,經 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客運業者應依核定補助營運期間 比例繳回補助款。 (三)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 公路總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 補助之客運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 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上述經撤銷追繳之補助款,如客運 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 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四)受補助客運業者應配合公路總局政策需要修改或調整設備之 相關功能或設定,並將相關營運票證資料傳送至指定之平台 或中心;未配合者,公路總局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 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
十三、本補助作業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