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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與民間機構團體合作辦理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全講習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自110年12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有效結合民間具備機車安全駕駛教育訓練專業之團體,鼓勵民間機
    構團體與公路監理機關合作辦理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全講習(以下
    簡稱初考領講習),以提升機車駕駛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民間機構團體,係指提供機車安全駕駛教育訓練之機車
    製造廠、公益法人團體或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等單位。
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認可之
    民間機構團體,應無償合作辦理初考領講習作業。
四、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於完成依本要點取得認可之民間機構團體
    所辦理之初考領講習,且於講習證明有效期間內,得免於公路監理機
    關參加初考領講習。
五、民間機構團體參與辦理初考領講習作業,應檢附包括課程設計內容、
    課程時數及參加人數、師資名單及其經歷、講習場地及相關辦理業務
    經驗紀錄等項目規劃之計畫書,向本局申請審查認可。
六、民間機構團體除依前點規定內容提送計畫書外,其計畫書內容至少應
    載明下列項目:
    (一)課程應包含交通法令、安全駕駛、防禦駕駛等內容,且應說明
          是否優於或等效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之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
          全講習。
    (二)師資應具備安全及防禦駕駛之教學訓練等專業性。
    (三)講習場地應合於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目的。
    (四)課程人數每班次不得逾五十人。
七、民間機構團體向本局提送計畫書後,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代表及專家
    學者成立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作業;申請之民間機構團體
    應配合審查會議需要出席簡報並應答詢說明。
八、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合作辦理初考領講習,經本局審查通過認可後,由
    本局發給認可文件;認可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九、經審查認可之民間機構團體,得洽本局所轄各區公路監理機關合作辦
    理講習作業,並於辦理講習前十四日提出實際執行計畫;受理申請參
    與合作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再確認民間機構團體參與合作辦理之實際
    執行計畫,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得少於通過審查認可之計畫,並於核
    復同意辦理時,將其實際執行計畫書副知本局備查,執行計畫有變更
    修正者,亦同。
十、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完成初考領講習後,公路監理機關應核發結訓證明
    文件予學員,並將學員名冊送予合作之公路監理機關,經審核後匯入
    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講習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十一、經審查認可之民間機構團體,參與合作辦理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
      全講習,如有未依計畫辦理或有其他相關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
      本局得依其情節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停止其繼續合作辦
      理或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