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結合民間具備機車安全駕駛教育訓練專業之團體,鼓勵民間機 構團體與公路監理機關合作辦理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全講習(以下 簡稱初考領講習),以提升機車駕駛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民間機構團體,係指提供機車安全駕駛教育訓練之機車 製造廠、公益法人團體或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等單位。
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認可之 民間機構團體,應無償合作辦理初考領講習作業。
四、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於完成依本要點取得認可之民間機構團體 所辦理之初考領講習,且於講習證明有效期間內,得免於公路監理機 關參加初考領講習。
五、民間機構團體參與辦理初考領講習作業,應檢附包括課程設計內容、 課程時數及參加人數、師資名單及其經歷、講習場地及相關辦理業務 經驗紀錄等項目規劃之計畫書,向本局申請審查認可。
六、民間機構團體除依前點規定內容提送計畫書外,其計畫書內容至少應 載明下列項目: (一)課程應包含交通法令、安全駕駛、防禦駕駛等內容,且應說明 是否優於或等效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之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 全講習。 (二)師資應具備安全及防禦駕駛之教學訓練等專業性。 (三)講習場地應合於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目的。 (四)課程人數每班次不得逾五十人。
七、民間機構團體向本局提送計畫書後,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代表及專家 學者成立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作業;申請之民間機構團體 應配合審查會議需要出席簡報並應答詢說明。
八、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合作辦理初考領講習,經本局審查通過認可後,由 本局發給認可文件;認可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九、經審查認可之民間機構團體,得洽本局所轄各區公路監理機關合作辦 理講習作業,並於辦理講習前十四日提出實際執行計畫;受理申請參 與合作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再確認民間機構團體參與合作辦理之實際 執行計畫,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得少於通過審查認可之計畫,並於核 復同意辦理時,將其實際執行計畫書副知本局備查,執行計畫有變更 修正者,亦同。
十、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完成初考領講習後,公路監理機關應核發結訓證明 文件予學員,並將學員名冊送予合作之公路監理機關,經審核後匯入 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講習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十一、經審查認可之民間機構團體,參與合作辦理初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安 全講習,如有未依計畫辦理或有其他相關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 本局得依其情節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停止其繼續合作辦 理或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