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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局為使以機車提供外送服務之汽車貨運業者(以下簡稱業
    者)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
    之從業人員善盡應負之管理責任,特訂定本指引。
二、業者對於使用機車從事外送作業之從業人員,應有效降低其違規駕駛
    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傷害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訂定機車外送交通
    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
    前項計畫業者應送轄管監理所備查。
三、業者利用行動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同時提供託運人及受貨人即
    時運送服務,且其應用程式具有受貨人交易之功能者,除應符合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職業安全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合理從業人員選用門檻。
    (二)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三)合理派單。
    (四)合法取得相關資料。
    (五)辦理業者自主管理檢核項目。
    (六)加強高風險從業人員管理。
    (七)提供從業人員向業者申訴之管道。
    (八)事故通報及處理。
    (九)降低從業人員肇事率。
    (十)成效評估及改善。
四、業者依第二點規定應訂定之計畫,應包括前點各款規定事項。
五、第三點第一款所訂設定合理從業人員選用門檻,指業者招募從業人員
    時,應依下列事項選用符合資格之從業人員:
    (一)從業人員駕照及車輛狀態正常,其駕照未有吊扣、吊銷及註銷
          等異常狀況。
    (二)業者應確實登錄從業人員及車輛名單清冊,並按月將該清冊送
          交轄管監理所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訂定從業人員風險評估機制任用資格,並據以執行。
六、第三點第二款所訂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指業者應使用政府製作之
    相關安全駕駛教材,對新進從業人員從事機車外送作業前,實施一小
    時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在職從業人員應每年實施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訓練;其通過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考核者,始得派任作業。
七、第三點第三款所訂合理派單,指業者應依勞動部訂定之食品外送作業
    安全衛生指引第十點辦理。
八、第三點第四款所訂合法取得相關資料,指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包含從業人員
    交通違規及事故資料等),另業者告知從業人員外送服務期間有重大
    違規時,需標明交通違規發生之時間及地點。
九、第三點第五款所訂辦理業者自主管理檢核,指業者應依附表每月辦理
    一次自主管理檢查,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十、第三點第六款所訂加強高風險從業人員管理,指對於從業人員於從業
    期間半年內,重大違規一次者,業者應對其有相關輔導機制,重大違
    規達二次者,業者應報送最近一期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參加機車駕駛
    教育;其依業者所定從業人員風險評估機制評估為高風險或高違規人
    員者,業者亦需報送最近一期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參加機車駕駛教育
    。
十一、第三點第七款所訂提供申訴機制管道,指業者應建立申訴機制,對
      從業人員於第八點及第十點之處置有疑義時,設有覆核之聯繫窗口
      ,且在未覆核前,應暫停所做處置。
十二、第三點第八款所定事故通報及處理,指業者於從業人員從事機車外
      送遇有行車事故,致人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
      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通報
      。
十三、第三點第九款所定降低從業人員肇事率,指業者應以機車交通肇事
      率低於一般機車交通肇事率為目標,對其交通違規及事故,採取相
      關管理措施。
十四、第三點第十款所定成效評估及改善,指業者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機
      車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成效評估,適時檢討及改善,確認
      計畫有效執行及符合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