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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
    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事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本局各區監理所處理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量
    基準如附表一。
三、個別案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另有應審酌事項或依法應加重或減輕者,
    應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為適當之裁量,不受本基準規定之限制。行
    政罰法裁處及其加減擴張相關規定如附表二。
四、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每一公路汽車客運業業者本次違規日起往
    前回溯一年內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除國道客運路線違反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四十條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違規外,其
    餘於本基準生效前之違規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