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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離島地區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離島居民駕駛營業大客車之
    專業技能,並維護離島居民參訓權益,以提供營業大客車駕駛人職業
    轉型機會,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
    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地區之居民,於補
    助期間內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申請參加本局公路人員訓練
    所辦理「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班」及「乙類營業大客車駕
    駛人專業訓練班」並取得訓練合格文件者;其報名參加「甲類營業大
    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班」者,並應有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
    駕駛大客車一年以上實際經歷。
四、補助費用以定額方式補助訓練費用,「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
    練班」每人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每年補助名額限十名
    ;「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班」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六
    百八十二元,每年補助名額限三十名。
五、申請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申請:
    (一)簡章報名表(如附件一、二)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一年以上實際駕駛大客車經歷證明及營業大客車業者推薦保證
          書(如附件三)。
    (三)扣除第四點補助費用後之訓練費用郵政匯票一張(受款人:公
          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六、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應審查學員申請資格,控管補助名額,並審視M3
    系統內學員是否曾參加補助,審核完畢後,於M3系統註記受補助之學
    員,避免重複申請。
七、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應於檢核申請文件無誤後辦理核銷。
八、申請人當次送件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將
    通知不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全或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經本局公路人員
          訓練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日期逾第二點規定之實施期間;申請日期以向本局公路人
          員訓練所申請之日為準。
    (三)非補助對象。
    (四)同一民眾已依本要點獲補助後,再重複申請。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經查證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虛偽或造假不實者,
    應撤銷其補助,申請人應補繳經減免之訓練費用。
    申請人未能於當年度完成訓練課程、通過學術科測驗、取得訓練合格
    文件或受訓後一年內未能於開立推薦保證書之公司擔任遊覽車駕駛員
    滿六個月者,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應廢止其補助,申請人應補繳經減
    免之訓練費用。
九、本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應每半年於M3系統查核申請人之補助資格,確認
    其受訓後一年內於開立推薦保證書之公司擔任遊覽車駕駛員滿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