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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獎助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運量提升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協助公路汽車客運
    業提升路線運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領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或經交
    通部公路總局同意營運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但不含依公路汽車客運
    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領有虧損補貼之一般
    公路客運路線。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
    或最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因政策延長前項獎助期間,其獎助期限,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另行公
    告之。
四、獎助期間各路線依下列基準給予獎助,標準如下:
    (一)國道客運路線:
          1.第一級:路線里程未滿一百公里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
            臺幣二十元。
          2.第二級:路線里程一百公里以上,未滿二百公里之路線,每
            載客人次獎助新臺幣三十五元。
          3.第三級:路線里程二百公里以上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
            臺幣七十元。
    (二)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1.第一級:路線里程未滿一百公里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
            臺幣十五元。
          2.第二級:路線里程一百公里以上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
            臺幣二十元。
五、各路線獎助款按月核算。如賸餘獎助經費低於當月各路線申請獎助金
    額總和時,則以各路線申請獎助金額占各路線申請獎助金額總和之比
    率加以分配。
六、本要點之獎助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下稱受理機關),核實
    審核轄管客運業者之申請資料及獎助金額。
七、受理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客運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得檢具資料,於每
          月十五日前送達受理機關,提出前一月份之獎助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二)受理機關應於每月十八日前將審查結果提報交通部公路總局統
          一核算。
八、受獎助客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受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格式如附件二),以 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
          表件供受理機關審核。
    (三)獎助款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五)請款清冊(附件二)應於最後一期(受理機關另行通知)提送
          時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文件(涵蓋歷次申請資料),確保資料真
          實性,並提出查核報告。
    受理機關審查後填具審查結果彙總表(格式如附件四)提報交通部公
    路總局。
九、客運業者申請獎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逕予退件,當月
    份不再予以補助:
    (一)獎助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路線級別、運量(載客人次)
          及金額不符等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二日內限期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
    (二)獎助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十、獎助申請由受理機關收到客運業者申請並審核後,經報送交通部公路
    總局依賸餘獎助經費統一核算後,由受理機關將當期獎助款一次匯入
    至客運業者指定銀行帳號。如有獎助款電匯手續費於獎助款內扣除。
十一、申請獎助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文件有錯誤、隱匿、虛偽不實、造假
      ,或與其他政府機關獎助性質相同等情事者,受理機關應撤銷或廢
      止並限期繳回已領受之獎助金額,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
      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受理機關發現有前項情事時,即應停止獎助。
十二、公路總局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受理機關之
      獎助案件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業者執行狀況、相關獎助申請及
      資料查核事宜;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