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本局)為協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大客 車駕駛人才之延攬及培育,並促進其就業穩定,特訂定本要點辦理相 關補助。
二、補助對象:公民營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下稱業者),僱用前半年 內未在我國境內擔任大客車(即營業大客車、營業遊覽大客車、營業 交通大客車、自用大客車等。但國軍編制內大客車不在此限)駕駛員 且可提出證明文件者,擔任營業大客車(綠底白字號牌)駕駛員達第 三點規定一定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補助條件及基準: (一)連續僱用滿三個月,補助駕駛訓練費用;其開、結訓日期之一 應介於補助期間(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下同): 1.原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 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為上限,以訓練費用收 據為準,超過部分不予認列。 2.原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 以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為上限,以訓練費用收據為準,超 過部分不予認列。 (二)前款駕駛訓練期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以上之生 活津貼者,補助該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半數,每日以新臺 幣四百二十五元為上限,按實際參加駕駛訓練期間(開訓日至 結訓日,假日照給)計算,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以 五十六日為上限,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三十五日為上限。 (三)連續僱用滿六個月及一年,分別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三 萬元;其參加駕駛訓練之開、結訓日期之一或開始僱用之日應 介於補助期間。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穩定就業獎勵金或其 他類似補助,得重複申領本款補助,但以各該獎勵金或補助未 明定不得重複請領者為限,並應於申請時如實申報。 前項三款補助項目,符合其中一款以上之條件者,得就符合之全部或 部分提出申請。每一項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補助款之用途及使用範圍:以支付駕駛訓練費用,及發給當事駕駛員 ,並取得相關憑證者為限。
五、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要點發布日起一個月內將相對應之積極 留才措施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所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 業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二)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為受理請款期間,業者應備文向主事務所所 在地監理所申請。 (三)申請時應備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一)。 2.收據(附件二)。 3.駕駛員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員印於同一頁A4紙 上)。 4.駕駛員受僱前半年內未在我國境內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 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5.僱用駕駛員達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勞保證明文 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6.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 機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7.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 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 ,及當事駕駛員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 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8.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員獲撥該獎勵金 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業者僱用駕駛員達各該補助規定期間者,應於最近一次受理期間提出 申請。但受理期間當月達各該補助規定期間者,得於下次受理期間提 出申請。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各區監理所受理申請時,應就補助對象資格、申請補助條 件及金額、應備文件等詳加審查。 (二)本局及受理之監理所,為審查本要點補助,得請業者或當事駕 駛員提出其他佐證資料,或約詢之,業者及當事駕駛員應予配 合。 (三)受理之監理所函請補件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完成補件。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不予補助。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由受理之監理所核定補助金額 ,配合本局預算作業時程核撥款項。 (二)業者所送憑證,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經核定 補助後,各項申請文件即由受理之監理所留存辦理核銷,不予 發還。 (三)受理申請之監理所,應將核定補助情形函知本局。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及受理之監理所得派員實地瞭解業者留才情形,並適時輔 導。 (二)本要點補助作業所有申請文件及其規定應檢附文件,均為補助 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 不實、已獲他機關補助而未如實申報者,應撤銷補助,申請人 並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本局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之申請。
九、本要點受理申請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補 助。 前項日期,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