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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快速公路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合
    理收取快速公路散落物之清除費用,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
    )特訂定本要點。
二、快速公路散落物(以下簡稱散落物)由本局協助處理者,其所需費用
    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負擔。
三、散落物由本局處理者,處理費以處理時間及封閉車道數予以計算。
    (一)處理時間以事故處理小組(或本局指派廠商)抵達現場開始布
          設交維起計,至散落物排除開放車道通行。
    (二)車道數計算以散落物及當事車輛占用車道為準,如因處理散落
          物作業須另再增加封閉之車道,不收取費用。
    (三)每車道每三十分鐘收費三千元,每逾三十分鐘加收三千元,收
          費級距如下表,處理時間及車道數以此類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除前點收費外,散落物若需本局以外單位(或民間公司)動用相關機
    具、人力等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繳交予前揭單位(或民
    間公司)。
五、當事人應負擔之總費用於散落物處理後,由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以公
    文書限期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納。
六、當事人認為散落物處理費用應由他人負擔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前,
    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告知應負擔費
    用之人,逾期者,得不予受理。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收受告知後,認
    為有理由者,應即另行通知應負擔費用之人;認為無理由者,應不同
    意其請求。
七、繳納義務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分期繳款之申
    請。
八、散落物係因事故造成者,處理費用由該事故當事人共同連帶負擔。但
    當事人得檢具法院判決書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
    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說明其應負擔之部分。本局所屬養
    護工程處認為其說明合理者,應另分別發送公文書函知當事人。
九、當事人於規定期限內未繳款者,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得移送行政執行
    署各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