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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重大事故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 修正

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單位對重大
    事故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量大事故分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火災等造成重大損
    失,交通阻斷者。人為災害:如重大交通事故、火災、空襲、突發及
    其他治安事件等造成人員傷亡眾多,交通阻斷者。
三、重大事故之發生依其程序分為左列等級:
    甲級狀況-天然災害:高速公路全面性發生災害或較大區域性災害,
                        損失重大,交通全面陷於停頓者。
              人為災害:人員傷亡眾多或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一日內
                        恢復通車者。
    乙級狀況-天然災害:重要路段設施發生災害、交通阻斷,短期不能
                        修復通車,須以調發車道或繞道方式維持通車
                        者。
              人為災害:人員傷亡眾多或單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三小時
                        內恢復通車者。
    丙級狀況-天然災害:高速公路發生災害,須封閉部分車道維持通車
                        者。
              人為災害:發生較大車禍,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
                        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
四、通報作業:
  (一)通報程序:各單位對重大事故之通報應依照本要點後附「高速公
        路重大事故處理通報作業流程圖」(附件一)切實辦理。
  (二)通報標準:
        1.本局暨所屬各單位於獲悉轄區發生「天然災害」、「工程災害
          」或「政風、治安事件」時,應立即初步查證,符合前述第三
          點所列事故狀況之一者,應於兩小時內填報「高速公路重大事
          故或突發事件通報表」(附件二)以傳真方式傳送本局及北區
          工程處交控中心(傳真及聯絡電話如附件三)。
        2.國道公路警察單位於獲悉轄區發生前述第三點所列事故動況之
          一者,應於兩小時內填報「高速公路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通報
          表」(附件二)以傳真方式傳送本局及北區工程處交控中心(
          傳真及聯絡電話如附件三)。
  (三)連絡單位:
        1.上班:傳送至本局北區工程處交控中心。
         (1)交控中心應即將傳真通報填上接獲通報時間及接獲人姓名,
            並依事故類別移送交管組(交通事故)、工務組(天然災害
            及工程災害)或政風室(政風、治安事件)等單位簽收。
         (2)前述業務單位主管管接獲傳真通報後,應即親送局長或副局
            長或主任秘書批示後即行以傳真方式轉報交通部相關業務單
            位。
         (3)交管組及工務組於傳真通報資料奉批後,會知政風室。
        2.下班時間:傳送本至局北區工程處交控中心,交控中心接獲傳
          真通報後應即處理如下:
         (1)通知本局值日人員,值日人員須另行通報交通部值日人員,
            並註明收方姓名及通報時間。
         (2)依事故類別以電話通報交管組(交通事故)、工務組(天然
            災害及工程災害)或政風室(政風、治安事件)主管或副主
            管。
            並於傳真通報表備註欄上註明接獲通報時間、接獲人姓名及
            處理紀錄及時間,各業務權責單位主管接獲電話通報後,應
            視事故輕重程序,決定是否必須立即轉陳局長、副局長或主
            任秘書。
         (3)值日人員以電話通報前述務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後,須另行電
            話通報交通路值日人員,並註明收方姓名及通報時間。
         (4)傳真通報表,應於上班應立即交由秘書室收發發收轉送各業
            務單位處理,各組室主管應於上午九時前親送陳閱後再公傳
            真轉報交通部相關業務單位。
         (5)交管組及工務組於傳真通報資料批後,會知政風室。
  (四)各工程處應於事故發生後上班時間內,將該事故之處理詳細狀況
        及檢討傳真本局,各主管組室應即依本要點四-(三)-1.節程
        序辦理。
五、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組成:
  (一)緊急應變小組依事故性質分為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空襲、
        治安事件、交通事故及突發事故等緊急應變小組。
  (二)成立時機:
        1.有預警者,應於警報發佈後即成立,颱風則於海上陸上警報發
          佈後成立。
        2.無預警者,若屬甲級狀況應於事故發生時成立。
        3.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簽奉局長核准後成立
          。
  (三)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由本局主管業務單位簽奉局長核准後成立
        ,並指定相關單位成立配合小組,日夜辦公處理有關事務。
  (四)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由本局交管組、工務組、技術組、政風室及
        其他相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組成,並由相關單位主管輪流為召集
        人,如事態重大時,由局長指派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本局外屬單位配合小組由各該單位主管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之。
  (五)緊急應變小組連絡人由工務組、交管組及技術組等單位副工程司
        以上人員(含科長)輪流擔任,於本局簽核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
        ,每日一人輪值擔任本局連絡人。
  (六)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即由召集人通知各外屬單位緊急應變
        小組連絡人應隨時與小組召集人保持連絡,情況需要時,緊急應
        變小組成員合署辦公。
六、緊急應變小組職掌:
  (一)緊急應變小組負責作業之聯繫、指揮、通報,並應特別追蹤處理
        時效。至於現場之處理及善後措施,仍應由主管單位負責辦理。
  (二)各外屬單位配合小組應隨時將特殊狀況處理情形及最新狀況,透
        過各通訊系統向上局輪值人員通報,並作成通報紀錄(如附件二
        )。
七、緊急應變小組連絡人應配合辦理事項:
    負責全線災害資料之收集,聯繫及最新路況資料之提供。
  (一)於接獲收費站通報停止收費時,應即採取以下措施,狀況解除時
        亦同。
        1.通知公警局加強路況報導。
        2.通知沿線服務區,告知旅客暫時停駛。
        3.通知交通控制中心配合顯示資訊。
        4.查詢個有關收費站是否已依規定懸掛路況告示牌。
  (二)如因甲級狀況致交通阻斷,應即陳報局長(或副局長)、交通部
        、緊急應變小組及內政部中央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恢復通車
        時亦同。
  (三)本局各外屬單位配合小組連絡人每日應填寫緊急應變小組輪值日
        誌,併同高速公路重大事故通報表(附件二)、緊急應變小組通
        報及處理記錄表、送請局長核閱。
八、本局個外屬單位配合小組之組成,由各單位另行訂定要點組成之。
九、重大交通事故由公警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本局處理
    交通事故作業規定」(附件四)及其他有關規定配合辦理。
十、重大政風、治安事件依照「本局處請願小組作業要點」(附件五)及
    其他有關規定配合辦理。
十一、遇有災害阻斷高速公路交通,必須以恢復通車為優先,凡本局所屬
      單位,應於接獲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支援時,立即採取行動馳援,不
      得延誤。
十二、本要點於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