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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一百十二年度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為保障騎士生命安全,鼓勵民眾參與機車駕訓,增進考取機車駕照之
    駕駛人防衛駕駛、安全駕駛之觀念,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十五日止。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符合第五點條件之駕訓班完成普通重型機車訓
    練,並於補助期間內取得駕照(以發照日為準),或取得駕照後,參
    加駕訓班辦理之道路安駕訓練者。
四、補助金額及名額:
    (一)補助金額以定額方式補助每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補助名額為
          四萬名。
    (二)取得駕照後,參加三小時道路安駕訓練者,額外補助新臺幣一
          千兩百元;補助名額兩千名。
    (三)本局得依實際補助情形調整補助名額及第二點補助期間。
五、申請方式:由參訓學員本人完成訓練,通過考驗並取得駕照後或取得
    駕照參加駕訓班辦理之道路安駕訓練後,委託駕訓班為申請人,向當
    地監理機關申請參加補助,受委託之駕訓班及參加補助之學員須符合
    條件如附件一。
六、申請文件:學員本人須於「駕訓班申請補助彙整清冊暨領據」(附件
    二)簽名,申請道路安駕訓練補助者並須檢附收據及結訓證明影本(
    附件三)。學員如無法親自至駕訓班領取補助,需填寫委託書(附件
    四),並由被委託人持委託書及學員身分證代為申請。
七、審查基準及受理流程:
    (一)駕訓班:冊報開結訓名冊時,應確實檢核學員資料無誤後,註
          記補助類別,該學員如同時接受同性質之補助,亦應載明;於
          學員取得駕照並委託申請補助時,應審核其確於冊報開結訓名
          冊之補助名額內,並備齊各項資料,於每月十日前,填具「駕
          訓班申請補助彙整清冊暨領據」,並檢附委託書、機車道路安
          駕訓練收據及結訓證明,送予各區監理所。
    (二)各區監理所:監理所應視各駕訓班開訓名冊控管補助名額,及
          M3系統內,學員是否曾參加本補助案;於駕訓班檢附資料後,
          審核各駕訓班補助人數及資料是否正確。另審核完畢後,於M3
          系統駕照頁面註記受補助之學員。
八、補助款撥付方式:學員於補助期間內考取駕照(依發照日期為主)或
    參加道路安駕訓練(依結訓日為主),持所須文件至駕訓班現場申請
    ,如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且補助總額超過其負擔學費者,將扣
    除超過負擔金額之補助款;各區監理所由本局撥付款項後,依補助名
    額撥款至各駕訓班。
九、補助經費來源及核銷方式:
    (一)一百十二年度新臺幣五千四百四十萬元,由交通部第十四期院
          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經費全額補助。
    (二)核銷方式:
          1.駕訓班提供各期駕訓班申請補助清冊暨領據、委託書、機車
            道路安駕訓練收據及結訓證明予監理所檢核。
          2.監理所檢核無誤後,核撥各駕訓班,憑證留存各區監理所,
            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提供「各區監理所(含
            轄站)轄管駕訓班補助彙整清冊」(附件五)、「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及「交通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予本局,
            由本局向交通部辦理核銷。
十、申請人當次送件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監理機關將通知不
    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同一民眾已獲本案相同類型之駕訓補助,再重複申請。
    (四)考取駕照時間或參加道路安駕訓練時間逾第二點規定之補助期
          間。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本補助作業所有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
    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不實者,申請人應無
    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一、各監理所(站)督導、查核注意事項:
      (一)各區監理所不定期查核時,每月至少應查核轄內普通重型機
            車班別學科及術科教學至少一次(實地學科查核次數可算在
            原三分之一限額內);另應同時依照本局訂定「加強駕訓班
            落實機車教學訓練策進作為查核紀錄表」抽查學員補助資料
            與教學紀錄、簽名及影像等是否相符。
      (二)學科影像部分,針對參加補助之各駕訓班,於每月不定期查
            核時應至少隨機抽查一梯次學科教學影像,並確保影像保存
            三個月。
      (三)各區監理所應依本局分配名額,以轄管駕訓班冊報開、結訓
            名冊控管補助人數,本局將不定期審視並滾動式分配各區監
            理所補助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