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 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第二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公路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之管理。 五、公路工程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養護工程事項。第三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第四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