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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一百十三年度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為保障騎士生命安全,鼓勵民眾參與機車駕訓,增進考取機車駕照之
    駕駛人防衛駕駛、安全駕駛之觀念,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止。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符合第五點條件之駕訓班完成普通重型機車訓
    練,並於補助期間內取得駕照(以發照日為準),或取得駕照後,參
    加駕訓班辦理之道路安駕訓練(以結訓日為準)者。
四、補助金額及名額:
    (一)補助金額以定額方式補助每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補助名額為
          四萬兩千名。
    (二)取得駕照後,參加三小時道路安駕訓練者,額外補助新臺幣一
          千兩百元;補助名額五千五百名。
    (三)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依實際補助情形調整補助名
          額及第二點補助期間。
五、申請方式:由參訓學員本人完成訓練,通過考驗並取得駕照後或取得
    駕照參加駕訓班辦理之道路安駕訓練後,委託駕訓班為申請人,向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參加補助,受委託之駕訓班及參加補助之學員須
    符合條件如附件一。
六、申請文件:學員本人須於「駕訓班申請補助彙整清冊暨領據」(附件
    二)簽名,申請道路安駕訓練補助者並須檢附收據及結訓證明影本(
    附件三)。學員如無法親自至駕訓班領取補助,需填寫委託書(附件
    四),並由被委託人持委託書及學員身分證代為申請。
七、審查基準及受理流程:
    (一)駕訓班:冊報開結訓名冊時,應確實檢核學員資料無誤後,註
          記補助類別,該學員如同時接受同性質之補助,亦應載明;於
          學員取得駕照並委託申請補助時,應審核其確於冊報開結訓名
          冊之補助名額內,並備齊各項資料,於每月十日前,填具「駕
          訓班申請補助彙整清冊暨領據」,並檢附委託書、機車道路安
          駕訓練收據及結訓證明,送予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二)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視各駕訓班開訓名冊控管補助名額,及
          M3系統內,學員是否曾參加本補助案,如已接受同性質之補助
          ,且補助總額超過其負擔學費者,將扣除超過負擔金額之補助
          款;於駕訓班檢附資料後,審核各駕訓班補助人數及資料是否
          正確。另審核完畢後,於M3系統駕照頁面註記受補助之學員。
八、補助款撥付方式:本局撥付款項至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後,當地公路監
    理機關應每月依補助名額撥款至各駕訓班。
九、補助經費來源及核銷方式:
    (一)一百十三年度補助總額新臺幣六千一百二十萬元,由交通部經
          費全額補助。
    (二)核銷方式:
          1.駕訓班提供各期駕訓班申請補助清冊暨領據、委託書、機車
            道路安駕訓練收據及結訓證明予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核。
          2.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核無誤後,核撥各駕訓班,憑證留存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提供
            「各區監理所(含轄站)轄管駕訓班補助彙整清冊」(附件
            五)、「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交通部補助經費收支
            結算表」予本局,由本局向交通部辦理核銷。
十、申請人當次送件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將通
    知不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同一民眾已獲本案相同類型之駕訓補助,再重複申請。
    (四)考取駕照時間或參加道路安駕訓練時間逾第二點規定之補助期
          間。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本補助作業所有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
    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不實者,申請人應無
    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一、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督導、查核注意事項:
      (一)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不定期查核時,每月應查核轄內普通重型
            機車班別學科及術科教學至少一次(實地學科查核次數可算
            在原三分之一限額內);另應同時依照本局訂定「加強駕訓
            班落實機車教學訓練策進作為查核紀錄表」抽查學員補助資
            料與教學紀錄、簽名及影像等是否相符。
      (二)學科影像部分,針對參加補助之各駕訓班,於每月不定期查
            核時應至少隨機抽查一梯次學科教學影像,並確保影像保存
            三個月。
      (三)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依本局分配名額,以轄管駕訓班冊報開
            、結訓名冊控管補助人數,本局將不定期審視並滾動式分配
            補助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