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郵政總局依內政部建議,為提倡社會節約,特舉辦臺灣郵局郵政禮券( 以下統稱禮券)業務。第二條
禮券之發售及兌付,由臺灣郵區各級郵局、行動郵局、郵亭及郵政代辦 所(以下統稱郵政局所)辦理之。第三條
禮券分賀、奠二種,其面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隨時依照實際情形呈請交 通部核定之。第四條
禮券用上等紙張精印,每種面額各編專號。第五條
禮券照面額發售,每張另收印製成本費若干,於發售時收取之,其數額 由郵政儲金匯業局隨時依實際情形訂定之。第六條
各地郵政局所應按照禮券號碼依次出售,不得顛倒或越號。第七條
禮券出售時,應於背面規定處加蓋發售局所日戳及主辦員圖章。第八條
禮券可持向臺灣郵區任何郵政局所兌領。第九條
禮券可用以兌存郵政儲金,購買郵票或繳付郵局其他一切款項。第十條
禮券自發售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第十一條
禮券一律憑券兌領,不得掛失,相關郵政局所一經按照規定手續付款後 ,不負任何責任。第十二條
禮券如有污損塗改或有可疑之處時,相關郵政局所得暫時停止付款,並 比照郵政規則匯兌章有關匯票之規定辦理之。第十三條
本辦法呈奉交通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