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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郵區發行郵政禮券辦法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七日 修正

第一條
  郵政總局依內政部建議,為提倡社會節約,特舉辦臺灣郵局郵政禮券(
  以下統稱禮券)業務。
第二條
  禮券之發售及兌付,由臺灣郵區各級郵局、行動郵局、郵亭及郵政代辦
  所(以下統稱郵政局所)辦理之。
第三條
  禮券分賀、奠二種,其面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隨時依照實際情形呈請交
  通部核定之。
第四條
  禮券用上等紙張精印,每種面額各編專號。
第五條
  禮券照面額發售,每張另收印製成本費若干,於發售時收取之,其數額
  由郵政儲金匯業局隨時依實際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各地郵政局所應按照禮券號碼依次出售,不得顛倒或越號。
第七條
  禮券出售時,應於背面規定處加蓋發售局所日戳及主辦員圖章。
第八條
  禮券可持向臺灣郵區任何郵政局所兌領。
第九條
  禮券可用以兌存郵政儲金,購買郵票或繳付郵局其他一切款項。
第十條
  禮券自發售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
第十一條
  禮券一律憑券兌領,不得掛失,相關郵政局所一經按照規定手續付款後
  ,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禮券如有污損塗改或有可疑之處時,相關郵政局所得暫時停止付款,並
  比照郵政規則匯兌章有關匯票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呈奉交通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