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第二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期於約定時間內送 達收件人者,為國內快捷郵件。第三條
收寄國內快捷郵件之郵局、寄達地區、每件尺寸、重量限度及郵資由郵 政總局訂定公告之。第四條
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 文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 時請收件人開拆查驗。第五條
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 件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 通知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 ,自行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第六條
特約用戶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並按月 結算郵資由收寄郵局繕發「國內快捷郵件繳費通知單」,用戶應於次月 十日前持向郵局繳費,一般用戶應於交寄時繳納郵資。第七條
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 ,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 予受理,並不負補償責任。第八條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 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 退還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第九條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 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 報值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 辦理。 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予以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 ,應一併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 之實值予以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