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制(訂)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條文內容  一、依據為執行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項目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與權責1未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並派 任等同於副總經理職級之人員擔任總稽核,或總稽核有兼任與 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2稽核人員(其中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未配合營業單位之多 寡及其業務量,配置充足之稽核人員。 3稽核單位未配置電腦稽核人員。 4稽核人員之資格及訓練不符「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5稽核工作手冊(含電腦作業稽核規範)未於每年三月底前, 配合業務參照上年度修正之有關法令規章及內規增修。 6稽核單位未參與增修與電腦作業及內部控制有關之規範。 7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其他管理單位之查 核次數未符合規定。 8查核報告未依限(檢查完成後二個月內)函送金融檢查機構 及交通部。 9稽核單位之查核報告未函送金融檢查機構及交通部或所函送 之查核報告經實地檢查發現與原報告不符。 10一般查核報告內容未揭露下列項目:(1)查核範圍、財務 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法令遵循、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 內部管理、資訊管理、自行查核及員工保密教育辦理情形,並 加以評估。 (2)業務單位對「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二條『有 利害關係者資料表』之建檔是否確實」。 (3)對金融檢查機構、交通部、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 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聲 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覆查結果。 11內部稽核所發現缺失,未於查核報告揭露。 12內部稽核有欠確實。 13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未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14未對業務單位自行查核人員辦理適當查核訓練。 15對自行查核報告所發現缺失,未督促改善。 16金融檢查機構、會計師及監察人所提檢查意見及追蹤改 善辦理情形未依規定以書面提報董事會、監察人。 17對金融檢查機構通知辦理之專案檢查未依限(收文後一 個月)完成檢查工作並函報。 18對金融檢查機構檢查報告所提列意見,未於收文後二個 月內函覆改善辦理情形,並於三個月內辦理實地覆查,並 函覆改善情形。 19受檢單位申覆檢查意見改善情形與事實不符,稽核單位 未確實審核,仍就原申覆意見函報。 20對於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未於事件發現當日( 最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電告交通部、財政部、中央銀行 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並於一週內將案情概要及處理狀況 函報。對上述案件之缺失應每三個月覆查一次,至改善為 止。 21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係肇因於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有明顯缺失。 22對於重大內部控管(如:舞弊案件等)之相關作業缺失 ,內部稽核報告未揭露相關查核意見。 23未將金融檢查機構檢查意見、稽核單位檢查結果暨自行 查核辦理情形列為業務及管理單位績效考評之重要項目。 24營業年度終了總經理未依「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 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並與總稽核、總機構遵 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聲明書。 25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 等,未由總稽核簽報並報經董事長核定。 26對委外事項未定期稽核,或未留存紀錄以供查核。 27對交通部、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函 令要求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之業務,未列入內部稽核之 查核項目。 28對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是否建立書面之執行計劃,俾利各 單位遵守法令事務之諮詢、協調、溝通及有效執行等,未 列入查核項目。 29對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是否依據遵循計劃,設計相關遵 循事項自評工作底稿據以自評,或自評頻率是否至少每半 年乙次等,未列入查核項目。 (二)督導業務單位之成效1年度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負責 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郵政儲金匯兌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遭罰鍰處分或移送法辦者。 2金融檢查機構前次檢查意見,經覆查仍未改善者。 3對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利害關係者資 料表」之建檔是否確實。 4辦理自行查核工作有欠確實。 5自行查核辦理次數未符規定。 (三)稽核單位績優事項1稽核人員(其中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配 合分支單位之增設及業務之成長適度增加。 2辦理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發現舞弊案,經查屬實。 3稽核單位對內部稽核制度主動提列具體改進或研擬措施(如 電腦稽核軟體之開發)並付諸實施。 4稽核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主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付諸 實施。 5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建議不為管理階層 採納,將肇致發生重大損失或舞弊,稽核單位立即通報交通部 、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且經查其通報內容 屬實者。 (四)其他重大事項。(例如:前述考核項目以外之重大事項,足以 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或考核基準日以後發生之重大 事項)。 三、評分標準 (一)原始總分均為九十分。 (二)稽核單位有考核項目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 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至第二十九款之情形時,每 一事件扣五分,有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三款之情形 時,每一事件扣二分。 (三)業務單位有考核項目第二點第二項內任一款之情形時,每一事 件扣一分,每一款扣分上限為五分。 (四)有考核項目第二點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時加五分,有 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時,每一事件加一分,上限為五分。 (五)本公司有考核項目第二點第四項之情形時,每一事件扣五分。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考核結果列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增設分支機構 或新增業務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