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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儲金匯業局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 廢止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助防制洗錢為目
    的。
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儲匯業務:
        1.開戶應注意事項:
         (1)受理開戶時,應特別注意核驗儲戶提供之證件,若屬個人開
            戶應提供身分證或護照;非個人戶應提供其合法登記資格證
            照及代表人合法證明,對身分證件存疑者,得要求提供其他
            補助證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居留證明文件等),儲
            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受理
            。
         (2)對於得採委託、授權開戶者,應確實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
            ,若查證困難時應予婉拒受理。
         (3)其他開戶應行注意事項,依相關儲金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2.開戶後再確認開戶之注意事項:
         (1)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存疑儲戶得採電話、書
            面、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2)以公文或其他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
            公文掛號函復,以便證實。
        3.開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1)對各類儲金現金存款或提款或換鈔達一五0萬元以上之交易
            (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存提款分
            開彙計),應確認客戶身分並設簿登記(98-04-40-08B保管
            五年,自動櫃員機提款部分免確認及登記)相關存、款單等
            交易憑證隨日結單寄儲匯局相關單位留存五年。
         (2)匯款人一次匯款(含數張匯票)及領款人一次兌領匯票(含
            數張匯票)達一五0萬元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前項登記含儲戶及受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帳戶、
            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4)儲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
            似洗錢之交易(交易金額不限)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
            易紀錄憑證影本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三之(三)項程序
            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其申報範圍不限金額大小):
            A.儲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或經常存入由第三人背書之票
              據存款且與其身分、收入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B.靜止戶久未往來之帳戶突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
              者。
            C.開戶後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大額款項存入,且
              又迅速移轉者。
            D.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或分散方
              式提領,僅留下象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
              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E.儲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
              有關交易流程者。
            F.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者。
            G.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H.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特定帳戶。
            I.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確認身分及登記之金額標準存入帳
              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J.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K.對結購大額外匯但用途交代不清或其身分業務不符者。
            L.美國在臺協會所提供之恐怖組織之交易或其等為最終受益
              人之交易,如附件。
            M.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
              該涉案人在郵局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N.數人夥同至郵局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有關之附件,郵政儲金匯業局應依據相關主管單位來函轉函
          辦理,各局應隨時配合影印後依序加附於本注意事項之附件增
          修之,不再另發修正通知單。
  (二)壽險業務:
        1.承保時應確認保戶身分:
         (1)業務員於個人投保時,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身分證
            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其
            身分之文件等);並與要保書填載內容核對無誤後,於業務
            員欄蓋章。
         (2)受理局主管人員於核保時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簽名蓋
            章,會晤報告對當事人之確認是否確實。
        2.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1)一次繳清保費(以年繳方式繳清)之保件或同一要保人、代
            理人行使多件契約撤銷權或契約終止,要求退還所繳保費金
            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
            動機,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2)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
            戶之職業及住居所,並保留相關資料。
         (3)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不動產抵押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
            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
            注意並予查核。
        3.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1)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領款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並保留相關憑證。
         (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
            合理。
        4.不動產抵押借款應注意事項:
         (1)簽約、對保時,放款人員應查明申請借款及提供不動產擔保
            ,確屬當事人本人行為。
         (2)撥款與還款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
         (3)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三)公債業務:
        1.受理公債預約或交割時,應請客戶提供證件核驗;若屬個人戶
          應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非個人戶應提供其合法登記資格證照
          及代表人合法證明,客戶無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
          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公債代收件買回,經辦局應根據出售申請書,核對出售人身分
          資料,且其公債價款須存入出售人之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
          帳戶內。
  (四)同業拆款業務:
        1.拆款前除本國公營行庫不訂契約外,其他金融同業應簽訂「拆
          款約定書」,並在核定各該行庫可拆款最高限額內辦理。
        2.辦理交易應先確認金額、利率及期間,交易完成後再行複核確
          認工作。
        3.辦理交割時應確實核對「拆款申請書」印鑑及本票、息票金額
          。
  (五)同業定存及調撥業務:
        1.本局存放行庫定期存款應先辦理開戶手續。
        2.每日辦理到期續存存單或新存單應派員親赴行庫收取,並當場
          檢視存單是否雙簽、存款金額、利率、期間是否無誤。
        3.資金調撥開立支票抬頭應書明限存入對方銀行帳號,並註明「
          禁止背書轉讓」字樣。開立取款條應註明取款用途。
三、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完整正確交易憑證之保存與年限:
        1.保存方式:對於現金收付或換鈔達一五0萬元以上【二、(一
          )3規定】交易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
          錄及憑證原本。
        2.保存年限: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至少五年,並由儲匯局相關單
          位保存。對於已結清帳戶者之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如客戶身分證明影印文件、帳戶資料及通訊資料等。
  (二)對客戶及郵政員工應注意事項:
        1.顧客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1)當被告知其通貨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並確認身分,仍
            堅不提供填寫通貨交易所須之相關資料。
         (2)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郵政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申
            報。
         (3)除前述於開戶及作業時應注意事項外,資料中心應設定程式
            對儲戶達一五0萬元以上之現金收、付款(含同一營業日同
            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於端末機顯示「請確認客戶
            身分並登記」字樣,以利窗口人員辦理。
        2.郵政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業務予以抽查,必要
          時可洽請視查或稽核單位協助:
         (1)員工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員工依規定應休假而不願意休假。
         (3)員工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情事。
  (三)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1.郵政儲金匯業局指派第一副局長以協調督導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之執行,並指定儲匯企劃處、儲匯管理處、壽險處、財務處、
          政風處為事務主管單位。
        2.各局應指定相關儲匯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3.申報流程:
         (1)各局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實應行申報事項。
         (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98-04-40-96A)。
         (4)申報書由各局主管核定後送郵政儲金匯業局政風室會同業務
            主管單位審核,陳報副局長核定後,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
            制中心申報。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各局得以電話依上述程序辦理並設簿登
        記,但應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並傳真本局政風室轉送受理申報之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以資慎重。
  (四)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1.依前條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
          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1.各局應就所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定期檢討。
        2.郵政儲金匯業局得召集各局有關人員,分區舉辦防制洗錢作業
          檢討會,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六)視察及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
        1.視察及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
          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2.視察或稽核人員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制措施之疏失事項,應
          定期簽報並提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3.視察或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
          簽報適當處理。
        4.視察及稽核單位應設立專責人員,對各局之大額交易抽查,並
          瞭解其交易之正當性。
四、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職前訓練:
        郵政訓練所對於新進員工,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
        法令及儲匯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員工瞭解相關規定及
        責任。
  (二)在職訓練:
        1.初期之法令宣導:
          於洗錢防制法實施後,應於最短期間內對員工實施法令宣導,
          介紹洗錢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相關配合因應措施。有
          關事宜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及郵政訓練所負責規劃後,由郵政訓
          練所及三區管理局訓練中心辦理。
        2.平時之在職訓練:
         (1)郵政訓練所應每年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員工研習,
            以加強員工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之功能,避免員工違法
            。
         (2)前項訓練得於其他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程。
         (3)有關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由郵政訓練所及三區管理局培
            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視實際需要延聘法務部、財政部、大
            專院校或其他機構之學者專家擔綱。
         (4)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外,並應以實際案例,
            使員工充分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
            「疑似洗錢之交易」。
         (5)三區管理局應定期瞭解所屬儲匯人員,參加洗錢防制訓練之
            情形,對於未曾參加者,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之訓
            練。
         (6)除在職訓練外,亦得選派員工參加局外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訓
            練課程。
        3.專題演講:
          為更充實員工對洗錢防制法令之認識,各局得舉辦專題講座,
          邀請學者專家演講。
五、對防制洗錢有功員工之獎勵措施
    員工有左列對防制洗錢有功之具體事蹟者,應給予適當獎勵:
  (一)員工發現有疑似洗錢案件,依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申報,對檢警
        單位防範或偵破犯罪有貢獻者。
  (二)員工參加國內外防制洗錢相關業務講習,成績優良或蒐集國外法
        令研提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活動具有價值之資料者。
六、本注意事項呈報交通部核轉財政部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