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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衛星通信業務技術審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制(訂)定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
      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於下列衛星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三、技術審驗設備種類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適用天線直徑為三米以上之地球電臺)。
    (二)衛星小型地球電臺(適用天線直徑為三米【含】以下之地球電
          臺)。
    (三)衛星通信網路。
  四、技術審驗規範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依據「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技術審驗規範」辦
          理。
    (二)衛星小型地球電臺依據「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及審
          驗作業要點」辦理。
    (三)衛星通信網路:
          1.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依據「衛星固定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辦理。
          2.衛星行動通信業務依據「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辦理。
  五、技術審驗作業程序
    (一)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者應依各衛星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規範規
          定,檢具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及下列文件,向交通部
          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技術審驗。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技術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一,其審驗作業流
            程如附表二。
          2.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三,其審核作業流程如
            附表四。
          3.衛星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五,其審驗作業流程如
            附表六。
    (二)審驗數量: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須全數檢驗。
          2.衛星小型地球電臺須全數審核。
          3.衛星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須對全系統做整合性測試。
  六、審驗結果及處理方式
    (一)技術審驗合格: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經本局技術審驗合格,並取得衛星通信網
            路技術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2.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經本局審核合格後,並取得衛星通信網路
            技術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3.申請者於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經衛星通信網路技術
            審驗合格後,由本局發給衛星通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證明書
            如附表七;申請者須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
            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經交通部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二)技術審驗不合格: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經本局技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者須於改
            善後,重新報請複驗,複驗合格後,始認定審驗合格;複驗
            不合格者,申請者須再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2.衛星通信網路經本局技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者須於改善後
            ,重新報請複驗,複驗合格後,始認定審驗合格;複驗不合
            格者,申請者須再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七、定期技術審驗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有繼
          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原發衛星固定地球電
          臺執照向本局申請換發新照。
    (二)申請換發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時,本局得查核該電臺相關設
          施使用情形,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
          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不予換發執照,查核項目及合格標準
          依據「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技術審驗規範」之規定辦理。
  八、不定期技術審驗本局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
      時,得對經營者依本局訂定之衛星相關技術審驗規範,執行不定期
      之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