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要點依據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 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於下列衛星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三、技術審驗設備種類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適用天線直徑為三米以上之地球電臺)。 (二)衛星小型地球電臺(適用天線直徑為三米【含】以下之地球電 臺)。 (三)衛星通信網路。 四、技術審驗規範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依據「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技術審驗規範」辦 理。 (二)衛星小型地球電臺依據「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及審 驗作業要點」辦理。 (三)衛星通信網路: 1.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依據「衛星固定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辦理。 2.衛星行動通信業務依據「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辦理。 五、技術審驗作業程序 (一)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者應依各衛星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規範規 定,檢具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及下列文件,向交通部 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技術審驗。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技術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一,其審驗作業流 程如附表二。 2.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三,其審核作業流程如 附表四。 3.衛星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五,其審驗作業流程如 附表六。 (二)審驗數量: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須全數檢驗。 2.衛星小型地球電臺須全數審核。 3.衛星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須對全系統做整合性測試。 六、審驗結果及處理方式 (一)技術審驗合格: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經本局技術審驗合格,並取得衛星通信網 路技術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2.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經本局審核合格後,並取得衛星通信網路 技術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3.申請者於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經衛星通信網路技術 審驗合格後,由本局發給衛星通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證明書 如附表七;申請者須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 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經交通部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二)技術審驗不合格: 1.衛星固定地球電臺經本局技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者須於改 善後,重新報請複驗,複驗合格後,始認定審驗合格;複驗 不合格者,申請者須再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2.衛星通信網路經本局技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者須於改善後 ,重新報請複驗,複驗合格後,始認定審驗合格;複驗不合 格者,申請者須再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七、定期技術審驗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有繼 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原發衛星固定地球電 臺執照向本局申請換發新照。 (二)申請換發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時,本局得查核該電臺相關設 施使用情形,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 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不予換發執照,查核項目及合格標準 依據「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技術審驗規範」之規定辦理。 八、不定期技術審驗本局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 時,得對經營者依本局訂定之衛星相關技術審驗規範,執行不定期 之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