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電信總局為推展業務,加強服務起見,特指定若干局臺設置業務稽查員 (以下簡稱稽查員),受業務部門主管人員之指揮,專司電信業務稽查 ,業務推廣之責。第二條
稽查員名額,由電信總局視局臺業務情形,分別核定之。第三條
稽查員之任用程序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第四條
稽查員為專任職,凡充任此項職務者,不得兼辦局臺內他項業務。第五條
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如附 件一)備用。第六條
稽查員出勤時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第七條
稽查員應將各項工作之處理情形,列入工作紀錄簿(如附件三),按日 送呈業務部門主管核閱。第八條
稽查員對用戶之建議或輿論批評,應立即轉知有關單位,參酌改進。第九條
稽查員對移送其他單位研究處理之案件,應隨時追查處理進度及結果。第十條
稽查員應隨時注意對外服務人員之言語態度及工作效率,如發現有工作 懈怠,無故稽延及其他違章舞弊情事,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核辦。第十一條
稽查員查得重要事項,如有徇情匿報者,一經查實,除開去其職務外, 並按情節輕重,嚴予處分。第十二條
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 或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第十三條
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 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第十四條
稽查員准核給職務加給,其等級由電信總局核定之。第十五條
稽查員得每月支給出勤車費,其數目由電信總局核定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