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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中華民國88年5月1日 廢止

第一條
  電信總局為推展業務,加強服務起見,特指定若干局臺設置業務稽查員
  (以下簡稱稽查員),受業務部門主管人員之指揮,專司電信業務稽查
  ,業務推廣之責。
第二條
  稽查員名額,由電信總局視局臺業務情形,分別核定之。
第三條
  稽查員之任用程序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稽查員為專任職,凡充任此項職務者,不得兼辦局臺內他項業務。
第五條
  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如附
  件一)備用。
第六條
  稽查員出勤時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第七條
  稽查員應將各項工作之處理情形,列入工作紀錄簿(如附件三),按日
  送呈業務部門主管核閱。
第八條
  稽查員對用戶之建議或輿論批評,應立即轉知有關單位,參酌改進。
第九條
  稽查員對移送其他單位研究處理之案件,應隨時追查處理進度及結果。
第十條
  稽查員應隨時注意對外服務人員之言語態度及工作效率,如發現有工作
  懈怠,無故稽延及其他違章舞弊情事,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核辦。
第十一條
  稽查員查得重要事項,如有徇情匿報者,一經查實,除開去其職務外,
  並按情節輕重,嚴予處分。
第十二條
  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
  或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
第十三條
  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
  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第十四條
  稽查員准核給職務加給,其等級由電信總局核定之。
第十五條
  稽查員得每月支給出勤車費,其數目由電信總局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