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持臺灣區空襲期間防空及軍事通信並維護工作人員安全起見,特訂 定本辦法。第二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於空襲期間報話通信之處理及工作人員之疏散,依本辦 法之規定。第三條
電信局設有防空洞者,在洞內應裝置報話通信設備,以便空襲時維持必 要通信。其未設防空洞者,應構築簡單防空設備,以便緊急時趨避。第四條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 位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 空襲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 部電信總局供給。第五條
夜間未發空襲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各電信局之長短波發射機、有 線電報、長途電話及市內電話等仍繼續工作,當值報話房人員對民防、 治安及電力等機關通信,須特別注意迅速處理,並作發放警報時應有行 動之準備,警報發放後,長波發射機應即關閉。第六條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 方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由各局自定)馳赴防空 洞,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 ,經試通後即關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 電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 發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臺亦應分別由值機員通 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第七條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 長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第八條
警報期間,除軍事、政務、生命安全及公務電報外,其他種類電報,一 律停止收發及投送。第九條
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 經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 警報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 通知發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 足一次者,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 話費按前後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第十條
疏散局外之報話值機人員,態度應鎮靜,疏散前對於經辦報底、流水單 、紀錄單及送受話器等,均應安置妥當,不得遺失。第十一條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 返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 解除之「WS CLR」縮語。)第十二條
為確保防空通信設備經常通暢起見,防空洞內機線應加以測試,其手續 如左: 一、已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局,每日應在規定時間派員赴防空洞內試 線(包括報線,長途電路及軍事專線用戶),並與未設有防空通信 設備各局應轉接之軍事總機聯絡,以明瞭實際使用時之機線設備情 況。 二、測試時間,為每日十二時卅分。 三、測試情形,均應填列於紀錄表內備查,其表格另訂之。 四、如發現故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立即修復。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