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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為維持臺灣區空襲期間防空及軍事通信並維護工作人員安全起見,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於空襲期間報話通信之處理及工作人員之疏散,依本辦
  法之規定。
第三條
  電信局設有防空洞者,在洞內應裝置報話通信設備,以便空襲時維持必
  要通信。其未設防空洞者,應構築簡單防空設備,以便緊急時趨避。
第四條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
  位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
  空襲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
  部電信總局供給。
第五條
  夜間未發空襲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各電信局之長短波發射機、有
  線電報、長途電話及市內電話等仍繼續工作,當值報話房人員對民防、
  治安及電力等機關通信,須特別注意迅速處理,並作發放警報時應有行
  動之準備,警報發放後,長波發射機應即關閉。
第六條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
      方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由各局自定)馳赴防空
      洞,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
      ,經試通後即關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
      電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
      發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臺亦應分別由值機員通
      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
第七條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
      長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第八條
  警報期間,除軍事、政務、生命安全及公務電報外,其他種類電報,一
  律停止收發及投送。
第九條
  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
  經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
  警報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
  通知發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
  足一次者,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
  話費按前後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
第十條
  疏散局外之報話值機人員,態度應鎮靜,疏散前對於經辦報底、流水單
  、紀錄單及送受話器等,均應安置妥當,不得遺失。
第十一條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
  返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
      解除之「WS CLR」縮語。)
第十二條
  為確保防空通信設備經常通暢起見,防空洞內機線應加以測試,其手續
  如左:
  一、已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局,每日應在規定時間派員赴防空洞內試
      線(包括報線,長途電路及軍事專線用戶),並與未設有防空通信
      設備各局應轉接之軍事總機聯絡,以明瞭實際使用時之機線設備情
      況。
  二、測試時間,為每日十二時卅分。
  三、測試情形,均應填列於紀錄表內備查,其表格另訂之。
  四、如發現故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立即修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