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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規劃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辦理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
      訂,有關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電信聯合會(以下簡稱電聯會):聯合國文教組織所屬國
          際之電信會議(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
    (二)無線電規則:電聯會為實施無線電頻率分配及無線電頻率指配
          登記,供各國制訂其國內規則之參考,所制訂之規則(Radio 
          Re- gulation)。
    (三)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係民國
          五十九年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配表,編製我
          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收編於國防部及交通部合頒之「無線電
          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內,作為各界申請頻率及
          主管機關指配頻率之依據,民國八十三年,本部為使無線電頻
          率分配透明化,編撰為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四)規劃分配:係指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將頻率分配表之頻
          段業務分配欄之頻段,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
          配表之修訂建議案,並考量我國國情,分配予適當之業務使用
          。
    (五)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三、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規劃,有關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之範圍
      及執行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程序辦理之。
  四、本部辦理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訂,有關無線電頻段規劃分
      配作業,得參照電聯會規定,並衡量我國國情需要,將頻率分配表
      依各類業務特性規劃分配為固定、行動、廣播(含電視)、業餘、
      航空、衛星、助航及定位等三十七種業務用途。
  五、本部為辦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
      三區域頻率分配表之修訂建議案,適時修訂頻率分配表。
  六、本部為辦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得派員參與電聯會相關會議
      ,或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參加。
      第二章  作業流程
  七、本部為周全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依照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
      業流程辦理,如附件一。
  八、本部為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配修訂建議案,或有
      效運用無線電頻率資源需重新規劃分配,得擬訂無線電頻段規劃分
      配。
  九、本部為蒐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意見,得至有關網站蒐集資料、或
      公告徵詢各界意見,並同時函請通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等頻率使
      用者告知相關頻段使用情形。
  十、通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為業務需要,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
      三區域頻率分配表之修訂建議案,向本部提出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
      建議。
      依前項提出頻段規劃分配建議者,得填具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建議
      表,如附件二,將所需使用頻段等相關資料,提供本部參考。
  十一、本部經蒐集各界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之意見或建議,整理歸納修
        訂頻率分配表。
  十二、本部為合理修訂頻率分配表,得召開會議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通
        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等代表參與研討、協調或委託專案研究。
  十三、本部為規劃分配軍用無線電頻段使用,應顧及國防安全,得邀請
        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國防部共同會商辦理。
  十四、為利頻率和諧共用,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除遵循電聯會無
        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配修訂建議案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優
        先處理:
      (一)國防安全。
      (二)急難救助。
      (三)促進產業升級。
      (四)符合公眾利益。
      (五)滿足市場需求。
      (六)科技研發需要。
            前項規劃分配發生爭議時,由本部召開會議協調,經協調無
            效後得報請行政院調處解決。
  十五、本部完成頻率分配表修訂後,得辦理公告、編印及發行等有關事
        宜。
        第三章  附則
  十六、本部為辦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蒐集頻譜相關資訊,得函
        請通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等頻率使用者提供所需資料。
  十七、本部完成頻率分配表修訂後,得函請使用相關頻段者依據電信法
        辦理有關事項。
  十八、本部為因應未來新科技發展需要,得保留部分頻段,提供未來規
        劃分配使用。
  十九、本部為執行本程序之事項,得依法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