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級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辦法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構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及電
  信業務特性訂定之。
第二條
  為免同期調任主管人員過多,影響業務推行,各級主管職期調任,除實
  施異地輪調外,並得儘量實施本地輪調、短期暫調、各機構內不同單位
  間相當職位人員交流互調,及同單位內相當職位人員工作互調。
第三條
  各級主管人員之職期一律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得於任滿後,由權
  責主管機構核准延長任期一至三年。
第四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未列入職期調任之主管人員或職期未滿者,得配合業務需要及升遷制度
  ,隨時個案調任或於某職位人員將退休或輪高前半年至一年,先遴選可
  能之接替候補人員一至三人,在該職位現職人員或其主管指導下短期暫
  調實習或代理,並由該職位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予以考核,以作為日
  後派職時之管要參考依據,從而儲備主管人才,而利推行職期調任。
第六條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初,將截至六月底之職期屆滿人員,擬
  議「調整職務」或「連任」人員名冊,呈請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辦。
第七條
  特殊地位、特殊任務或專門技能確非一般所能代替者,得由主管核定,
  暫不實施職期調任。
第八條
  依本辦法高任之主管,除調任較高職務者,仍須配合「升遷制度」辦理
  外,如因無缺可資調升或平調時,得予調任適當職務,仍暫支原有職務
  加給。
第九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呈奉核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